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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望和信念的适应性方向


来源:《世界哲学》    作者:吴童立    发布时间:2021-10-01 10:50:15    阅读次数:961


 摘  要:欲望和信念的适应性方向的理论源于休谟对心灵状态的基础性划分,是当代哲学关于实践理性讨论的重要支柱之一。对两种适应性方向之差别的说明,可以分为描述性解释和规范性解释。本文试图表明,规范性解释必然是诉诸问题的,描述性解释虽然有可能成功,但现有的主流理论都隐含地使用了一种诉诸态度的错误方式。在戴维森的认知主义方案的基础上,通过改造维勒曼的双层模型,我们可以为描述性解释开拓一个新的出路。

  【作  者】吴童立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期  刊】《世界哲学》 2017年第4期35-42,共8页

   【关 键 词】欲望 信念 第三者问题 认知性态度 双层结构

  【基金项目】本文受到山东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分析哲学视野中的道德责任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1090002521032)和“山东大学青年学者未来计划”(项目编号:11090076614062)的资助.

  一

  休谟把发生在人类心灵中的一切现象归结为两种基本要素或能力:印象和信念。印象是呈现在心灵中的东西,信念则是对它的表象。由休谟传统所奠定的欲望和信念的区分, 自G.E.M.安斯康姆起,得到了一种新的界定:这一区分的实质在于它反映了两种不同的适应性方向。(Anscombe,1957:56)M.普莱特把这一差别更明确地表述为:信念具有主体朝向世界的适应性方向,欲望具有世界朝向主体的适应性方向。(Platts,1979:257)两种方向的区分在直觉上如此“自明”,以至于它很快被学界普遍接受,成为当代伦理学关于实践理性的讨论的重要支柱,尤其在对道德动机论和实践推理的讨论中,它充当了不同学说的共同前提。然而,两种适应性方向的表述并不精确且带有隐喻性(Sobel&Coop,2001:44—53),它亦在学界引起不少争论。本文旨在处理争论中引发的各种问题,并试图在此基础上为欲望一信念的区分提供一种新的说明。

  对两种适应性方向的争论,可以归结为两种基本的解释方案:描述性解释和规范性解释。前者使用“因果关系”、“意图”、“倾向”这样的术语来说明两种适应性方向的实质;后者则认为“应当”、“理由”、“合理性”这样的规范构成了两种适应性方向。首先,让我们简单列举其中的代表性观点。

描述性解释的代表是M.史密斯和I.L.汉博斯通。史密斯认为,欲望和信念都是带有特定倾向的、功能性的心灵状态。基于这种倾向论的功能主义观点,他指出:信念就是在知觉内容为一P的情况下持有一P的命题态度的倾向,欲望就是在知觉内容为一P的情况下依然持有P的命题态度的倾向。于是,信念和欲望的不同适应性方向,就是在反事实条件下呈现出的两种不同倾向性的心灵功能。(Smith,1987:36__61)

  汉博斯通提供了描述性解释的另一种主要进路。他认为,一个心灵状态是信念还是欲望,要根据关于它的高阶意图来判定。信念的适应性方式表达为:Intend(一Bp/一P);其含义是:在信念对象为假的那些可能世界中,我们意向那些信念不被持有的世界。欲望的适应性方向表达为:Intend(p/Wp);其含义是:在欲望被持有的那些可能世界中,我们意向那些欲望对象为真的世界。因此,适应性方向的差别就是条件性意向的结构之差别:固定为给定条件的项是不同的。(Humberstone,1992:59—83)

  规范性解释认为,正确的路径是去揭示欲望和信念有何种不可还原的规范本质,使得它们显示出两种不同的适应性方向。这个路径中的两种较有说服力的学说,分别是用合理性和理由来说明规范的构成。

  N.臧威尔认为,欲望和信念的差别在于一种形而上学的规范性差别,即二者与其他心灵状态处于不同的规范性关系之中。这种规范关系就是合理化关系,差别在于合理化的方向:信念被其他心灵状态(即知觉经验)所合理化,而欲望则是合理化了其他心灵状态(即意图)。因果效力是被规范本性所说明的:正是因为对于具有理性的人,关于P的信念必须被P的知觉所合理化,所以才能说P的知觉“导致了”P的信念;欲望亦是如此。(Zangwill,1998:】73_203)

A.格莱格雷则认为,说明欲望和信念的规范特性的不是合理性,而是理由。他的观点是:当一个心灵状态可以接受“事实给予的” 理由,它就是信念;当一个心灵状态本身能够被当作理由,它就是欲望。两种适应性方向的差别,就是心灵状态与理由的两种不同规范性关系的差别。(Gregory,2012:603 14)这种学说与合理性学说的主要差别是,理由是垂直规范,来自于心灵状态与外部世界的规范关系;合理性则是水平规范,来自于命题态度(心灵状态)之间的规范关系。尽管如此,两种学说在证成方式上的相似性是显而易见的。

  二

  两类解释都遭到了批评。

  对描述性理论最致命的攻击,我称之为“第三者问题”。史密斯引人了“对一P的知觉”,通过与它的对比关系来说明信念和欲望这两种心灵状态的区分。知觉要么是与信念类似的认知状态,要么是一种“显现”(appearance)。如果知觉是信念,那么我们对信念和欲望的差别之说明,就是通过对它们与信念的关系之说明来完成的,这是循环论证。如果知觉是显现,那么解释就是无效的,因为显现可以是误导性的或虚幻的,更关键的是,显现谈不上真假。汉博斯通也有类似的问题。意图是类似于欲望的状态,用它来区分欲望和信念同样会导致循环论证。(Sobel&Coop,2001:44_53;Gregory,2012:6O3_614)不仅如此,南于他使用了二阶意图,要说明它的来源,需要援引更高阶的意图,这就陷入了无穷后退。这个批评的核心在于,心灵状态是“被解释项” 而非“解释项”,为了解释两种被看作是穷尽了所有类型的心灵状态,就不能再引入第三种心灵状态。

  【全文阅读】 

欲望和信念的适应性方向.pdf

 

 

转载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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