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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教廷的教会法地位、历史演变及当今变革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刘国鹏    发布时间:2021-10-08 19:52:56    阅读次数:1205


【摘  要】本文首先从《天主教法典》和“梵二”大公会议文献——《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法令》出发,对作为罗马教宗行使普世训导权的辅助机构和普世天主教会的中央行政机构的罗马教廷的教会法定位进行了清晰的界定;进而从教会史的角度,分别分析了古代、中世纪和现代等不同历史阶段,罗马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所发生的巨大变迁;最后,着重强调了20世纪的几次改革对其当今面貌、功能的塑造所起的重要作用。以期感兴趣的人士对罗马教廷能有一个更为明晰、准确的认知。

  【作  者】刘国鹏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

  【期  刊】《世界宗教文化》 2017年第1期

  【关 键 词】天主教会 罗马教廷 教会法 教宗

  一、罗马教廷的教会法地位及功能

  罗马教廷在拉丁文和英文中分别被表述为Curia Romana和Roman Curia,简称“教廷”,为普世天主教会的中央行政机构,系罗马教宗为履行其对于整个天主教会至高无上、完整和直接的权力而设立的辅助机构。后者以教宗的名义和权力,为促进整个天主教会的发展和服务于神圣牧职而履行其职责。

  根据1983年《教会法典》第360条的规定,罗马教廷“是教宗通常用以处理普世教会事务者,即以教宗名义和权力任职,促进全教会的利益并为之服务,它包含国务院或教宗事务院,教会公共事务委员会、圣部、法庭以及其它机构,其组织和权限皆由个别法律规定之”。

  如果说,《教会法典》中有关罗马教廷的规定尚嫌简略的话,那么,“梵二”大公会议文献— — 《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法令》中,则有更加明确的定位:

  9.罗马教宗利用罗马教廷各圣部对整个教会,执行最高、完整和直接的权力,各圣部以教宗之名义及权力尽其职务,为谋教会的益处,并为主教们效劳。然而神圣大公会议的教长,希望那些曾为罗马教宗及教区主教有过伟大贡献的圣部,应加以新的部署,使与时代、地区及礼仪结合,特别关于圣部的数目、名称、职权、处理事务的方式及彼此间工作的配合,均应重新调整。大公会议教长们亦希望顾及主教之本有牧灵职务,而详细规定教宗使节之职务。

  10.此外,圣部既为整个教会的利益而设立,希望其部员、职员及顾问,与罗马教宗的使节,在可能范围内, 由教会各地选择,务使教会中枢之部门及机构, 实际上有普遍性, 并希望在圣部之部员中, 亦有几位主教, 尤其教区主教,他们更能向教宗报告整个教会之意见、期望与需要。最后,大公会议之教长,以为圣部如能多听德学经验兼优的教友之意见,也非常有益,使他们对教会事务,亦参加适合自己的一份。

  由此可见,罗马教廷,作为教宗行使普世训导权的辅助机构和普世天主教会的中央行政机构,其功能和定位大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一方面,罗马教廷各圣部,以教宗之名义及权力,协助其处理普世教会事务;另一方面,它又被要求谋求整个天主教会的益处,并为主教们效力和服务。

  2.各圣部的组织架构应该与时俱进,因形势、环境之变化,及时做出因应和调整。教宗使节(含教廷公使、大使、宗座代表)的选派,要考虑到地方主教的牧灵需要。

  3.罗马教廷以及教宗使节的人选、任命,要面向整个普世教会进行选择,使其具有普遍I生。

  4.在各圣部的人事任命中,要适当保留一定的位置给地方教会的教区主教,以便他们能向教宗汇报地方教会的具体隋况与诉求。

  5.鉴于“梵二” 大公会议对于平信徒的重视,在罗马教廷中,也要适当听取德性和学养兼优的平信徒的意见,并使得他们能够参与到教廷的具体事务当中。

  以上为《教会法典》和“梵二” 大公会议文献中有关教廷的定位和功能的相关规定。目前,罗马教廷由国务院、9个圣部、3个宗座法院、11个宗座委员会、5个宗座事务局等其他众多机构构成。

二、罗马教廷的历史演变

  (一)罗马教廷的起源与草创:教会初期至中世纪之前

  在教会发展初期,教会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虽然罗马主教的首席作用已经日渐凸显出来,但各地方教会基本上处于自治状态。罗马教廷的出现,首先与罗马主教所牧职的罗马教区自身的行政管理机构有关。从无到有,由小到大,从萌芽到发展,逐渐形成一整套富有教会特色的管理制度及机构,并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其他地方教会的效仿。

  罗马教区的行政管理萌芽,可以说由三个要素构成:七执事制的设立、公证员制度和保护人团体。

  在初教会时期,罗马教会被划分为七个管理区域,并在每个地区各设立了一位执事(diacoia) ,以便进行管理。这一做法大约始于罗马主教法比亚努斯(Fabianus,236—250年任罗马主教)时期。这些地区性的执事职位的设立可视为教会管理机构的雏形。罗马教会设立七个执事职位的做法,据说最早可追溯至宗徒时代的耶路撒冷教会,而《使徒行传》(或译《宗徒大事录》)6:1—6;8:1,均提及这一情形。 与此同时,罗马教会中也设立公证员(notaio)以处理基督徒中的殉道事件。从5世纪开始,公证员开始形成一合作团体(collegium),其负责人称为首席公证员(primicerius notariorum)。早期罗马教会官僚机构的另一核心,乃是所谓的“保护人团体”(collegio dei difensori),他们由平信徒出身的官员组成,其角色乃处理司法问题并担任教宗分派的职务。

  除上述三个要素或三种行政管理职务的设立之外,从4世纪上半叶开始,罗马教会还出现了一种专门负责管理教会财产的机构。在此基础上,教宗格拉西乌斯一世(Gelasius 1,492—496年)对罗马教会的收入按四分法进行分配,第一部分归主教所有,第二部分属于司铎,第三部分分给穷人,第四部分用于满足教会自身需要,受其影响,这一分配原则同时也在很多其他教会当中得以施行。

  在早期教会当中,罗马教会还收到来自众多地方教会的重要捐赠,这些捐赠被称为“圣彼得(伯多禄)的遗产(Patrimonio di San Pietro)”,并成为圣座世俗财产的基础。教宗大格列高利(大额我略)(Gregorius Magnus,590—604年)重组了早期宗座官僚机构,创设了新的办事机构,其主要目的在于处理教会的经济活动,它们被称为出纳员和会计(arcarius etsacellarium),负责教会的开支与花销。

  (二)第二阶段:中世纪时期的罗马教廷

  9世纪时期,罗马教会内部出现了一新生事物—— “拉特兰宫”(Palazzo Latemense),这一名称包含两个意思:其一,该宫殿为教宗的办公地点,毗邻罗马主教座堂—— 拉特朗大教堂;其二,为教会政府中协助教宗处理教会事务的高级官员和普通官员的统称。在后者当中,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所谓的“拉特朗宫法院”(iudices palatini)的设立。其中的公证员团体负责为教宗起草文件,其最高负责人被称为首席公证员,其助理和代理被称为第二(公证员)(secundicerius)。上述头衔逐渐被文书和副文书(cancelliere e vice cancelliere)所代替。此外,拉特兰宫还设立了档案馆,其负责人被称为档案员(protoscriniarius),该档案馆负责起草教宗敕书(rescritti),即对圣座收到的来自各方面的请求和咨询进行回复。

  在中世纪早期,还成立了特别的教宗金融机构,最初,它被称作“金库”(fiscus),该名称来自古罗马行政机构中一度存在的“凯撒的金库”(fiscus Caesaris)这一古老说法。然而,到了11世纪初期,“金库”更名为“财务室”(camera),其最高负责人称为“出纳员”(arcarius),各类花销则归文书(cancellarius)负责,而对捐款捐赠事务进行管理的则是“宣告员”(nomenculator)。

  随着时间的推移,宗座管理机构的发展,使得宗座官员的职业化问题被提上日程,于是,便出现了专门培训此类官员和办事人员的相关学校,授课地点设在“演奏学校”(schola cantorum)和教宗的私人宅邸— — 教宗起居室(cubiculum)。预备进入罗马教会中央行政机构服务的人员,一般被称作教宗宫服务生(cubicularii),他们当中既有平信徒,也有僧侣,端赖其未来从事的职责而定。

  到11世纪下半期,尤其是教宗格里高利七世(Gregorio VII,1073—1085)执政时期,教会的中央集权化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教宗格里高利七世在教宗首席权、教会和世俗国家地位方面的最主要观点是:将教宗首席权推到史无前例的高度,坚持在教宗控制下创建基督教共和国,按照这一理念,教会和国家平等的观念被取消,属灵权力被明确宣称高于世俗权力。 教宗格里高利七世由此成为中世纪教会改革最声名卓著的捍卫者。随着教会地位的显著提升和中央集权化的持续加强,教会的中央行政机构—— 罗马教廷的也由此确立了其具有中世纪的基督教特点,三种主要的机构由此建立起来:枢机会议(concistoro)、宗座办公室(uffici)和教会法庭(tribuna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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