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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自然”略疏


来源:《道教与神仙信仰——道教思想与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研讨会第二次会议·泉州》    作者:强 昱    发布时间:2014-12-16 15:52:51    阅读次数:1041


老子通过对经验现象的广泛收集提炼,以有无范畴为核心,深刻阐述了本质与现象的关系问题,以此为基础,对人生的意义与价值,展开了多方面的说明。正是老子的伟大思想创造,建立了中国哲学的思想范式,成为未来哲学家的哲学教科书,后来者正是在不断从老子思想中汲取营养,推动着中国文化发展成熟。

言简意赅的五千言《道德经》,由于在对各哲学问题的具体分析过程中,往往只是提示性地概括描述,没有充分展开,这为后人深刻理解老子思想,造成了相当的难度。其中“道法自然”的命题,虽然人们普遍承认其思想的合理性,但对于老子论述存在的问题,至今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本文试图在老子哲学的整体框架下,对其精义与不足的方面予以细致讨论,以期加深我们对老子哲学的理解。

一、“道法自然”命题的理论结构

关于“道法自然”命题的提出,老子是这样进行分析的。“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故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二十五章)

这一简短的说明,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四个层次:从“有物混成”至“可以为天下母”,为第一段落。老子在这里,使用了“先天地生”的说法,用以说明道的超验性质。从“吾不知其名”至“强为之名曰大”,为第二段落,谈主客体之间的同一与疏离关系。从“大曰逝”至“而王居其一焉”为第三段落,主要讲普遍性与差别性问题。最后则从精神自觉的过程,提出了“道法自然”的命题。而以上四个段落显然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如果不这样的话,就无法得出“道法自然”的结论。而我们对老子上述论断的认识,必须结合其它内容,才能得到准确的把握。下面,让我们追随老子的思考,看他是如何认识这些重大哲学问题的。

老子首先指出,有一“混成”之“物”,先于天地存在,因此“可以为天下母”。但他在前面业已指出,“有物混成”是“先天地生”的限定,又表明它们之间不可分离的联系。此“混成”之“物”具有寂寞无偶的特征,因而说是“独立”。这不仅指此“混成之物”没有可匹配的对象,而且说它始终如一,自身永远没有变化。由于这样的原因,因此说“不改”。它周遍宇宙,无处不在,可是永无面临危险的可能性,所以说“周行而不殆”。换言之,它是绝对圆满的存在者。与“先天地生”的认识规定形成对应的是“可以为天下母”,而不说它就是“天下母”,可知“可以为”指具备养育天下万物的母亲的德性与功能,但不是“天下母”,说明天下万物并非是由“混成”之“物”中诞生。这一系列规定构成了严谨的意义链条,所反映的哲学认识就是后世所谓体用不二的思想。

那么,它是人类认识的直接对象吗?老子予以断然否认。“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老子自称,不是自己不“知”它有没有,而是不知者“名”。如果知道其“名”为何,意味着它是什么已为我们的感性知觉所把握。但这显然是荒谬的。因为自我是有限的存在者,而此“混成”之“物”,乃“先天地生”者,在自我未生时它早就存在了,又如何可以为自我的感性知觉知其如何呢?可是它又为自我的理性能力观照,因此是理性直观的对象,而非知性的对象。因为是理性直观的对象,我们以自己生命的全部能量,可以知道它是实在,但不能说知道究竟具有哪些可被感性知觉把握的具体规定。宇宙中的一切事物,都在它敞开的信道中徘徊,因为它具有可供事物通行的属性,因此我们为它赋予一个“道”的概念。可是由于我们对它真正的内涵并不清楚明白,仅知万物都在它敞开的信道中徘徊这样很少的事实,但有此德性已足够伟大无比了,因此我们勉强把它叫做“大”。

通过对认识的不同对象区分,老子在明确现象与本质关系的同时,又使我们看到主客体之间存在的复杂关系。接着他以一连串的具体规定,指明了他所谓“大”,究竟是从哪种认识角度提出的。“大曰逝”之“逝”,就是消失的意思,就是“不可致诘,故混而为一”的“无物”。它消失在哪里,是“逝曰远”,不是不存在了,而是说隐藏于在那极为遥远的地方。此处之“远”不单纯指空间距离,同时也指时间跨度。真是令人万分惊讶,“远曰反”,那遥远的极限就在于起点。“反”显然包含着双重规定,一指循环,一指否定。这种循环与否定的内容,就是在此之前所涉及到的那些思想认识。而“大”在认识上,具有层次之分,老子告诉我们,从我们的经验出发,使认识抽象至极限,“道”为“大”不言而喻;而“天”同为“大”,这也显而易见,因为我们视线所及,无不为“天”包容;“地”也为“大”,理所当然,万物为大地承载;“王”又为“大”,因为他是“天下”的主人。在我们意识所能投射的领域,可知有四“大”,而“王”享有一席之地。老子指出,他的认识思考方法,正是从“天下”的人类社会,推演至承载万物的大地,又从大地提升至更为抽象的不可及的天的天空,最终达到对道的领会。

老子以上述认识为基础,得出了“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结论。这一认识过程,老子显然经过了简化处理。而从具体的逻辑关系上说,人类是在对大自然的效法学习中,使自我走向完善。而包容大地的无限穹空,我们经验中意识到的这种差别,这种大小等级关系,不能不使我们确信,日月交替四季推移,才决定着大地的周期性变化。这就是“地法天”的逻辑依据,这一认识当然与老子身为史官,是天文学家有关。至于“天法道”如何可以成立,是因为天之道依然可以为我们测度,不与我们的经验互不相干。当我们达到“不可致诘,故混而为一”的理性观照的世界,气象万千的大千世界,其运动变化的规律性不正说明,它们都遵循着同一的普遍必然道路新陈代谢吗?如果这一为宇宙万物必然遵循服从的普遍绝对的原则,不在自身之内,这就不是“混而为一”,则是混而为“二”了,可除了我们对的这个世界之外,那个对立物又栖身何处呢?

二、历史上的典型解释

让我们回到漫长的哲学成长过程中,看一看前人是如何认识老子哲学的精神的。回顾历史的目的,是为了揭示老子哲学的精神在哪些方面,得到了后人的继承发展,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考察,他们是否明确意识到,老子上述认识存在的欠缺。

关于“道法自然”的内涵,在历史上,以河上公“道性自然,无所法”的解释,含义最为圆满。河上公这样说:“谓道无形,混沌而成万物,乃在天地之前”(释“有物混成,先天地生”)。这里有很好的认识,说道“成万物”,而不是说道“生”万物。且道是“无形”的实在者,它在天地万物存在之前就已存在了。又说,“寂者无音声,寥者空无形,独立者无匹双,不改者化有常”(释“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这是说,“混成”之“物”没有任何规定性,但它却是永恒存在的绝对者。“不改者化有常”可能有两解,一是说绝对之道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化有常”,在运动迁移中又具有规律性稳定性。另一则是以“不改者”为道,是它使运动变化的事物形成了规律与秩序。如果以老子思想加以衡量此两解,都有其合理性。不过,在此处还是以第一解为适当。“道运行天地,无所不入,在阳不焦,托阴不腐,无不贯穿,而不危殆也”(释“周行而不殆”)。这正是接着上面的意思而来,说道“无所不入”,就是庄子道无所不在的意思。而且它也不因自己在“物”有所损伤,“无不贯穿”与“无所不入”同义。“道育养万物精气,如母之养子”(释“可以为天下母”)。现在我们可以看到,河上公的解释已经偏离了老子哲学的立场,我们从第二十五章中,是看不到“精气”的概念的,也没有“育养万物”,且“如母之养子”的含义。这样,河上公对老子哲学的认识,出现了本体论哲学与宇宙论哲学不同认识方向的矛盾。而以下的论述,使河上公更加接近宇宙论的哲学思考。他说,“我不见道之形容,不知当何以名之,见万物皆从道生,故字之曰道也”(释“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本章中没有“万物皆从道生”的提法,而河上公认为,正是因为万物的存在以“道”为门户,为途径,所以把“混成”之“物”,以其所具有的功德,称之为道。可是,“我不见道之形容,不知当何以名之”一语,如何可以与“见万物皆从道生”统一,河上公没有做出任何交待。这样的认识,存在着巨大的逻辑空缺。一方面,是“我不见道之形容,不知当何以名”,另一方面,“不知其名,强名曰大。大者高而无上,罗而无外,无不包容,故曰大也”(释“强为之名曰大”)。

在河上公的意识中,道的伟大地位是无可置疑的。“其为大,非若天常在上,非若地常在下,乃复逝去,无常处所也”(释“大曰逝”)。他以为宇宙中的任何具体事物,都不是道的永恒家园,正因为其“无常处所”,所以才成就万物而又不被万物所限制。这种流变性质,说明了道与物两者之间,具有无限的疏离关系。“言远者,穷乎无穷,布气天地,无所不通也”(释“逝曰远”)。以此认识看,河上公把道视为外在于元气或精气的主宰者,是它发动着元气的运动变化,而又贯通于一切事物之中。“言其远不越绝,乃复反在人身也”(释“远曰反”)。即使如此,“道”回归于主体自我,虽然它“穷乎无穷”,但终究并不是完全外在于人类生命,与人类毫无关联的东西。考察宇宙万物的存在,可知在我们的世界里,存在着四种可称为“大”的力量,它们之所以能够为“大”,是因为“道大者,包罗天地,无所不容也;天大者,无所不盖也;地大者,无所不载也;王大者,无所不制也”(释“故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这一认识,概括了宇宙万物与人类社会,以道及天地、王为其它存在者的主宰。其所以能够成为主宰者,是由于它们具有的功能作用决定的。在这里,特别突出了“王”的地位,说明人类的生活,同自然存在一样,依然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八极之内有四大,王居其一也”(释“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正因为通过对客观存在及人类生活的反省,我们认识到此“四大”的特殊意义,因此才需要在实践中,“人当法地安静和柔,种之得五谷,掘之得甘泉,劳而不怨,有功而不置也”(释“人法地”)。顺应自然的变化,达到自己的目的。作为自然存在之天,与我们的生活联系在一起,而不是有意志有目的地干预人类。“天澹泊不动,施而不求报,生长万物,无所收取”(释“地法天”)。

从这些论述,可知河上公的认识重点,不在对自然如何存在问题作出说明,而是以人类如何适应自然存在作为自己的讨论对象。在此基础上,特别指明了道作用于元气,创造万物的能动作用。“道清静不言,阴行精气,万物自成也”(释“天法道”)。根据河上公的这些分析,很明显,他在某种程度上,是把道作为宇宙万物存在的最根本的物质元素的。然而,由于河上公对于道与元气或精气两者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缺少进一步讨论,我们不知道他是否意识到,自己的论述存在着内在的矛盾。他强调,道作为至极的存在者,与其它可规定的存在者不同,存在的依据就在自身,因此得出了“道性自然,无所法也”(释“道法自然”)的认识结论。这就通过一系列的认识抽象过程,肯定了自然就是道的本质,不需要一个外在的依据决定它存在,相反,这因为这一理由,才决定了道是宇宙万物存在的终极根源。

《老子想尔注》的讨论与河上公的认识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主要表现为,作者把道理解为至上的人格神。“叹无名大道之巍巍也,真天下之母也”(释“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漠独立不改,周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老子想尔注》对道的认识,很多方面继承了河上公的思想,却又排除了以道为元气或精气的观念。它同样强调道的超验性质,对经文中的文字做出了特殊的解释。“吾,道也,还叹道美,难可名字,故曰道也”(释“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由于任何规定都不足以揭示道的伟大,因此在“母”与“大”之后,又以“强”加以说明。“言道甚大。言强者,恐不复,不能副其德也”(释“吾强为之名曰大”)。即使如此,都无法全面反映道的伟大德性。至道的伟大作用,正表现于它创造一切,又不为一切被创造物所限制。“逝,去也,大神无能制者,便立能去之也”(释“大曰逝”)。由于这样的原因,“翕然便能远去也”(释“逝曰远”)。往复于万物,运行不息。“翕然便能还反也”(释“远曰反”)。作者高度肯定至道神妙的创造作用,这与其终极追求完全一致。

那么,宇宙万物,究竟何者才是终极的决定力量呢?“四大之中,何者最大乎?道最大也” (释“道大,天大,地大,生大”)。最令我们惊异的是,作者把经文的“王”字修改为“生”,这一改变,具有宗教学的重大价值,虽然它不符合客观性的要求。“生”之所以在宇宙天地之间,具有这样不朽的意义,理由何在呢?“四大之中,所以令生处一者;生,道之别体也”(释“域中有四大,而生处一”)。原来,“生”就是“道”的存在形式之一。根据这一事实,人类的自我实现,就在于回归自然。“自然者,与道同号异体,令更相法,皆共法道也。天地广大,常法道以生;况人可不敬道乎”(释“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想尔注》又指出,自然“与道同号异体”,一方面,可以运用同一的称谓指示自然与道,即两者具有同一性;另一方面,它们又是“异体”,说明“道”作为现实的存在仅以太上老君为实在者,而非其它神灵或具体事物可以取代。作者的解释非常简略,存在许多问题,但其一贯之道,却始终如一。

王弼对老子思想的理解,基本达到了历史的最高成就。而对本章的解释,在其整个经典诠释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我们现在逐步看一下,王弼是如何发挥老子思想,从而实现从汉代的宇宙论向本体论哲学的转变的。

混然不可得而知,而万物由之以成,故曰“混成”也。不知其谁之子,故先天地生(释“有物混成,先天地生”)。以“万物由之以成”指称道,是《庄子》的观点,过去我们基本忽视了庄子思想对王弼哲学的影响。王弼在这里首先强调了主客体之间的疏离性质,认为道“不可得而知”。但它非不存在,而是因其“混然”,指明道不是我们认识的直接对象。我们从逻辑上推导万物以道为存在根据,从万物在绵延不断的时间之流中,追溯道的存在远在“天地”之前,无法确定它究竟从何而来。

为什么说“混成”之“物”在天地之前已经存在,王弼指出,是由于我们不知道它来自哪里。之所以“万物由之以成”,是因为如果不承认道作为万物存在的依据,那么,我们就在认识上,存在不可克服的矛盾。既不能与经验现象符合,也不能满足认识的一贯要求。此“混成”之“物”之所以“不可知”,就在于它不象“天地”那样,还有规定性。

寂寥,无形体也。无物匹之,故曰“独立”也。返化终始,不失其常,故曰“不改”也(释“寂兮寥兮,独立不改”)。

王弼进一步指出,“不可知”与不存在是两回事,老子所使用的概念,都有具体的含义。之所以“无形体”是道与事物,包括天地的根本不同,就在于它的抽象超越性质。而天地万物都以其“形体”,才为我们所知。这样的原因,决定了道“无物匹之”,它是唯一的绝对的存在者。但不能由此认为,道与经验世界分属于两个截然不同的区域,如果这样理解,就丧失了老子以“混然”的概念,说明道与万物同一性的内涵。由此我们可以知道,道存在于宇宙万物之中,而自身始终如一没有任何改变。“周行无所不至而不危殆,能生全大形也,故可以为天下母也”(释“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在传统认识中,以天地为万物生起的母体,此即“大形”之意。而道则是使天地之“大形”,决定其“生全”的力量,当然要比天地更为根本。这一系列的规定,可知王弼首先是以主客体的不同,展开自己的认识。然后通过对感性知觉与理性直观的不同规定与指向的不同内容,更加具体地阐释形上与形下之间的相互关系。

从人类对客观存在的认识看,我们是通过文字语言等符号形式,把世界容纳在我们的心灵里,从而实现对世界的把握,这样,世界才统一于我们的观念里,而不是外在于我们的纯客观的东西。但是,语言概念等符号指向的是有规定性的具体事物,对于超越规定性的超验绝对者,无能为力。

名以定形。混成无形,不可得而定,故曰“不知其名”也(释“吾不知其名”)。

正因为老子对语言概念的功能作用,具有清楚的理解,才说对于道,“不知其名”。如果我们知其“名”,实际上把道等同于具体事物。因此,“夫名以定形,字以称可。言道取于无物而不由也,是混成之中,可言之称最大也”(释“字之曰道”)。正因为否定也是对存在者的肯定,我们以“无”来命名“道”,这是由其表现出来的功能作用加以规定的,而不能说道就是这样。

吾所以字之曰道者,取其可言之称之最大也。责其字定之所由,则系于大。夫有系则必有分,有分则失其极矣,故曰“强为之名曰大”(释“强为之名曰大”)。

由于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两者之间的矛盾性,我们通过对道的伟大功能的肯定,强调其实在性,给它一个“大”的概括。但由于有所规定,即“有分”,又遗失了其无限丰富内容的许多方面,所以老子紧接着就指出,我们是出于不得已,“强为之名曰大”。这就说明,人类对至道的任何说明描述,都无法全面揭示其内在的意义。换言之,我们对道的自觉,只能通过自己的心灵才能领会。

道之“大”的含义,不仅指其不可以语言概念加以规定,更指其无所不在。如果不是这样,就与“万物由之以成”的伟大德性不相称。

逝,行也。不守一大体而已,周行无所不至,故曰“逝”也。释“大曰逝”。

所谓“不守一大体”是说,道并不是偏爱那些“大”的东西,才使自己博大,是因为它“周行无所不至”,即永恒存在于任何时空环境,没有丝毫的好恶,成就万物,才使世界丰富多彩。

远,极也。周行无所不穷极,不偏于一逝,故曰“远”也。不随于所适,其体独立,故曰“反”也(释“逝曰远,远曰反”)。

正是因为这是一个无限的世界,而我们人类知性所及,又存在着许多不足,我们只能从其无限的创造作用中,领会其不朽的功德,这使我们认识到,它绝不会因为成就万物降低自己的品格。

可是,我们经验中的事物,显然存在着差别,我们如何看待这种差别性存在的合理意义呢?老子所阐明的,正是要求我们在存在者存在的同一性中,达到对差别性的肯定。而差别性不过是功能作用程度之别,不是存在者存在价值上的不平等。人类的尊贵,就在于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能力,把握自己的命运。国王之所以能够在人类社会中,具有至高的权威,当然也是其存在地位决定的。王弼清楚地指出,王者虽然为“人之主”,但“不职大”,不承担或不具有“大”的德性,可因其特殊身份,又使其成为“大”者。这样,不同社会成员因其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说明其价值发挥的程度存在着差异,“亦大”的定位,反映了价值实现一个方面。

天地之性人为贵,而王是人之主也,虽不职大,亦复为大。与三匹,故曰“王亦大”也(释“故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

如果把这种“大”的意义绝对化,就会造成认识上的偏差。王弼指出,老子以“无”指称道的用意,正从中表现出来。

四大,道、天、地、王也。凡物有称有名,则非其极也。言道则有所由,有所由,然后谓之为道,然则道是称中之大也。不若无称之大也。无称不可得而名,故曰域也。道、天、地、王皆在乎无称之内,故曰“域中有四大”者也(释“域中有四大”)。

关于对言意问题的认识,王弼从《庄子》那里吸收的思想,远较其它方面更为明显细致。他认为,我们从存在者存在的事实,考察其存在的依据,肯定了“道”的实在性。而从认识的不同层次,我们又确定了道的超越性。由于我们对道的理解把握是“强为之名”,且是通过对存在者差别性的逻辑抽象得出的,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对宇宙的认识反省中,存在着把无限的世界有限化的可能。因此,我们必须清醒地自觉,经人类认识规定的那些对象,由于经过了意识情感思想的筛选,为之划定了具体的界限,特别是“大”者,而它们“皆在无称之内”,可见老子以“域”这一概念,揭示着异常复杂的问题。

这种复杂性,不仅是认识的,更多的体现于人类的实践活动。前面已经说过,王者“虽不职大”,可是“亦复为大”。就在于我们是在认识与实践的相互促进中,实现人生自由的根本目标。人生自由的实践,依赖于我们对客观存在的世界的能动探索。这样人类才从具体的感性表像中,达到对宇宙实在的洞察。

法,谓法则也。人不违地,乃得全安,法地也。地不违天,乃得全载,法天也。天不违道,乃得全覆,法道也。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也。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用智不及无知,而形魄不及精象,精象不及无形,有仪不及无仪,故转相法也。道法自然,天故资焉。天法于道,地故则焉。地法于天,人故象焉。王所以为主,其主之者一也(释“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按照王弼的认识,老子以地、天、道与自然的顺序排列,体现了通过对存在论问题的分析解决,达到对人生意义问题与实践方法问题的落实。这其中存在的级差关系,不仅代表着自然存在的秩序问题,而且也反映了人类认识实践的深度。当达到“自然”的终极状态时,人类实现了自由。

当然,从上述的讨论中,王弼对各种具体问题的分析,存在着轻重主次之分。他最后是要把“道法自然”当作理解本章的核心来处理的,而对道与自然关系的理解,更是其中的重中之重。他所谓“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之说,既指明了“道性自然”的含义,道以其自然之性而为“大”,为绝对者的意义,又区别了认识与实践之间的差别,“法”直接是指实践问题,要求与客观存在完全符合,没有任何人为的余地。但它只能是人类的崇高理想,不是存在的现实。在王弼看来,“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因为它是自己而然,不能再为它附加任何东西,所以说是“穷极之辞”。如果有所言说,就成为经验之“有”了。他接着以认识的“用智”与“无知”之分,说明“形魄”与“精象”乃至“无形”,它们之间功能作用上的相互制约关系,并指明它们在人类生命中感受程度的不同。显而易见,他以为“精象”的抽象程度不及“无形”,因此才能以“无”来表达我们对终极实在者道。最后又正面陈述它们之间具有的依存关系,阐明功能作用程度的不同决定着它们的高下秩序。

这些解释者都把本章理解为一个严格的逻辑系统,虽然他们由此体现出来的认识水平各自有别,但都没有注意指出其中在哪些方面,需要予以认真澄清。而到成玄英那里,就把它所隐含的逻辑关系,完全地揭示出来了。成玄英的解释,在《道德经》经典注释史,同样具有典范意义。他把本章解释为具有严格逻辑关系的整体,不仅如此,《道德经》八十一章其前后顺序,无不深具内在的逻辑性。“有物章所以次前章者,前章泛举矜夸,劝其厌舍。故次此章,显道之体状,令物起修。夫设教处方,必先病后药,药病相对,所以次之。今就此章,义开为五。第一显道之体状,妙绝形声。第二明本无称谓,降迹立名。第三明引物向方,归根反本。第四举域中四大,令物依修。第五示自浅之深,渐阶圆极”(解题)。由于他认为本章意蕴深远,而其旨趣则在达到与道同体的觉悟境界,因此,指明老子所揭示的真理性认识,其所谓觉悟就以对道的领会为内容。

成玄英较之王弼更加自觉地吸收《庄子》哲学,对《道德经》予以解释,几乎每一章都有明引或暗引《庄子》的东西,对本章的解释尤为突出。“有物者,道也。道非有而有,非物而物,混沌不分,而能生成庶品。亦明不混而混,虽混而成;不成而成,虽成而混。即此混成之道,在天地先生,还是不先先,不生生义也。故庄子云:神鬼神帝,生天生地。又云:在天地之先而不为老”(释“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在这里,他提出了“在天地先生,还是不先先,不生生义也”的认识,完全否认了道与物两者存在着宇宙论的母子关系。

对于道物之别,成玄英认为,“寂,无声也。寥,无形也。独立,无待对也。不改,无迁变也。言道体窈冥,形声斯绝,既无因待,亦不改变。此乃独独,非待独也”(释“寂寥独立不改”)。这似乎有否定郭象独化论的意识,认为道的存在不是依赖于“独”的绝对性,才使自己而然,而是说它的存在就是如此,没有任何条件性,根本不能从条件性这一立场说明其绝对性。那么,道为天地万物之母,此母究竟何谓呢?“道无不在,名曰周行。所在皆通,故无危殆。开化阴阳,安立天地,亭毒群品,子育含灵,生之畜之,故可为母”(释“周行不殆,可为天下母”)。这就说明,道在天地之前即已存在,与天地之先后顺序不是就存在的过程而言,而是指它们功能作用显现的不同属性而言。“不生生”之所以为“义”,就是因为它与天地不存在时间上的先后关系,当然不是外在于天地的母体,生化出天地。使天地“生生”而自己“不生生”才是道物之别的根本,这就是“开化阴阳,安立天地”的含义。此即成玄英所说的第一段落。

从主客体关系看,“道本无名,不可以智知道名,即初章云:无名天地之始也。取其有通生之德,故字之曰道,即初章云:有名万物母也”(释“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我们是通过对宇宙万物的存在,抽象得出道具有“通生之德”的认识,是主体自我对终极存在根源的确定,它自身“无名”。这种绝对性永恒性,决定了道的崇高地位。“体无涯际,故名为大。不大为大,故称为强。夫名以召体,字以表德,道即是用,大即是体,故名大而字道也。从皆先名后字,今乃先字后名者,欲表道与俗反也。故不同而同,有名有字;同而不同,先字后名也”(释“强为之名曰大”)。我们以“大”这一概念,表达道的实在意义,而以“道”的概念,说明宇宙万物以道为存在依据。但是道体之“大”,不具有任何经验内容,不能把我们意识或思想到的东西,视为道体本身。此即第二段落。

道之“大”表现为,它不仅是宇宙万物的存在依据,更为重要的是,主体自我必须凭借道的存在,才能实现自我。“逝,往也。有大力用,能运致众生,往至圣境也。逝曰远,超凌三界,远适三清也。远曰返,返,还也。即自利道圆,远之圣境,故能返还界内,慈救苍生。又解,迷时以三清为三界,悟则即三界是三清,故返在尘俗之中,即是大罗天上”(释“大曰逝,逝曰远,远曰返”)。成玄英认为,正因为至道的意义与价值,显现于觉悟者的心灵世界,才使人类获得了终极的解脱。而老君之所以能够化被群生,泽及天下,就是因为他以此途径方法,超越有限的限制,实现无限。此即第三段落。

道之为“大”体,与现实存在者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我们通过对具有差别性的客观存在的考察,就可以认识到差别性与普遍性,统一性与绝对性,正是以其无限的现实存在为具体内容。因此,“道大无不包也,天大无不覆也,地大无不载也,王大无不制也”(释“道大,天大,地大,王大”)。现实存在着差别性的具体事物,才说明了现实中存在的个体自我,正是在对条件性的超越中,达到对自我存在条件性的克服。“境域之中,有此四大。王有化被之德,故继二仪而居一数也。庄子云:夫道未始有封。而此言域中者,欲明不域而域,虽域不域;不域而域,义说域中;虽域不域,包罗无外也”(释“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而对宇宙来说,不存在具体的界限,也不是说人生存在着可以计量的顶点,只能说完成我们的人生。此即第四段落。

当自我价值完全实现的时候,就成为绝对的主宰者,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干预其人生的自由。而自由的实现,以对天地的效法为条件。通过对天地的效法,,才能以无限的智能油察宇宙人生的一切奥秘。“人,王也。必须法地安静,静为行先,定能生惠也。故下章云:躁则失君。既静如地,次须法天清虚,覆育无私也。又天有三光,喻人有惠照。地是定门,天是惠门也。既能如天,次须法自然之妙理,所谓重玄之域也。道是迹,自然是本。以本收迹,故义言法也。又解,道性自然,更无所法。体绝修学,故言法自然也”(释“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至此我们可以发现,前面几位解释者的有关内容,都对成玄英的认识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不过,他们之间认识上的差别,或认识上的特色,并没有因此而改变。这些认识,对于我们更加深入领会老子哲学,都有帮助。但成玄英依然没有对本章是否存在认识上的问题,提供任何新材料。

李约的《道德真经新注》是明确意识到本章存在一定解释困难的作者,他在注序中这样说,“道者清静自然之道也,德者以法,久而失,修而得之,谓之德也”。正因为“德者以法”,因此“王者法地法天法道之三自然妙理,而理天下也。天下得之而安,故谓之德也”。并因此认为,自然不能外在于天、地与道而独立自存,别有一自然,故他对“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断句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其理由是,如果照传统的断句方式,就会产生“域中有五大矣”的逻辑矛盾,与老子旨意不符。李约的眼光令人称赞,可遗憾的是,问题的重心不在此,而是“法”。他的看法,对于我们今天的研究者来说,具有重要的启迪借鉴意义。

三、相关文献学的讨论

湖北随县发掘出的战国时期的楚墓中,发现有甲、乙、丙三组《道德经》。考古学家根据对各方面情况的分析,判定该墓的最晚下葬年代为公元前300年,则这三组《道德经》入葬的时间,又将在此之前。这是我们目前所知,最古老的《道德经》文献。在其甲组中,就有通行本《道德经》的第二十五章,且文句与今本存在着一定的出入。

文献学家经过辛勤劳动,释读了这些楚简。根据他们的研究,楚简《道德经》第二十五章以通行体写出,当为这样:

有状混成,先天地生,寂寥独立不改,可以为天下母,未知其名,字之曰道,吾强名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天大,地大,道大,王亦大。国中有四大焉,王居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与通行本相比,简本一方面文句没有通行本完整,另一方面是出现了“有状混成”而不是通行的“有物混成”的差异。此种不同,如果以哲学的立场加以评价,“状”的确要比“物”更符合老子哲学的整体思路。

通过对先秦哲学的认识考察,可以确认,道家的代表人物,都是把“形”与“象”作为区分形上形下的重要尺度运用的。它的合理性在于,物有潜在与实在之分,实在之物必然有其“形”与“象”的规定性,“形”与“象”既可指共相,又可指殊相。当它是指共相的时候,就上升为普遍的逻辑抽象,不存在具体的数量界限,可以作为纯概念使用。这样,就可以使我们的认识走向精确化,而排除其感性色彩。而当以“形”与“象”作为殊相使用的时候,此殊相指具体事物的各种具体内容,它是事物差别性或特殊性的直接表现,我们对事物的认识,首先以此为对象。而任何“形”与“象”都是客观存在的,不论是共相还是殊相,即使人类对它的认识反映存在着差别,但我们不能否认“相”自身的客观性质。

与之相反,“物”则不同,虽然中国哲学家普遍以它指客观存在者,但不论是就一般抽象还是现实存在来说,重点指其现实的“实在性”。而凡是具有现实实在性的事物,明显是指它排除于潜在之外的,这就会造成潜在与实在之间对立的情况。“象”之所以比“形”更抽象,“状”则可能兼含有“形”与“象”的含义,我们对“象”的“实在性”的把握,因感觉器官知觉能力的限制,不论是否清晰,却不能说完全没有知觉,哪怕是模糊一片,依然有其“象”或“状”在我们心灵中呈现。如此我们才需要通过对人类认识能力不同方面的确认,区分何者是感性对象,何者为理性直观的对象。这就是说,楚简之“状”,更加精微地反映了老子严格区分认识对象的同一与差别关系的意识。当然,我们从中可以更加细致地评价,古典时代的哲学家他们对问题的处理能力。有了对这些细节问题的清醒认识,我们才能以此为坐标,考察后来的哲学家,是如何进一步推动认识的进步的。

《列子》与《庄子》都保存了关尹思想的片断,而关尹就是以“无形”指称道的。后来才有了列子与庄子以“物物”的概念,说明道为宇宙万物存在的依据的新说。当然,在《庄子》那里,更有“凡有貌象声色者,皆物也”的论断,肯定了潜在事物的实在性,但区分了潜在者具有现实性。这些内容,实际上正是对有无相互关系的更加精细的讨论。如果把“有状混成”写为“有物混成”,使人会误以为“道”是一“物”,丧失老子对道的无规定性思想含义。固然道不异物,老庄从未有道异于物的说法,可“有物混成”的表达,就会与其它的讨论不能和谐一致。也正因为此,后人对《道德经》首章的断句,出现了许多异说,严重歪曲了老子哲学认识的出发点。在某种程度上,《道德经》第二十五章与《道德经》首章,具有相互诠释的作用。郭店本的问世,为我们重新考察反省老子哲学的深度与逻辑合理性,提供了至为宝贵的材料。

简本无“周行而不殆”,以及“吾不知其名”之“吾”,“故道大”之“故”字。尤其是没有“周行而不殆”一句,语意不及通行本完整。但它无“吾”与“故”字,却表明描述的意图远远多于规定的打算。究竟是传抄过程中出现了问题,还是别的原因,在此我们可以暂不做分析。问题在于,我们将如何认识老子对“形”、“象”、“状”等概念,使之构成相互限定又彼此补充的概念链条,进行不同规定,从而达到对道物关系的把握,由此体现出来的认识方法,价值何在。这可能才是我们必须需要予以解决的新课题。

另外,在此还需要指明的是,由于近年新出土文献的不断增加,特别是帛书本《易传》的公布,使我们有条件对先秦哲学关于形上形下关系的讨论,进行重新反省的必要。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在于,几乎都集中于道家哲学对形上形下问题的分析,如果能够以严格的哲学立场,指明不同作品对此问题认识的创造性提出与继承性利用关系,不仅可以使我们明确它们理论贡献的大小,还有可能开辟一条进入道家思想内部的全新道路。假如《易传》是出自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道家学者的手笔,甚至将来可以证明《易传》就是儒家学者所为,我们就可以在形上学及方法论这一哲学的核心领域,较为具体地说明,后来者从老子那里继承了什么,遗失了什么,造成这些现象的根源是什么,以及在我们今天的研究中,我们的方法主张与基本态度,根本不足是什么,有一明确的结论。

四、“法”的旨趣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对《道德经》不同层次的逻辑关系,予以讨论。我们说过,《道德经》第二十五章“道法自然”的命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但是,这个“法”字,在表达上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不足。它既指“效法”,又指“法则”,对此,王弼已经明确意识到了。

老子是从“效法”这一意义,使其最终上升为“法则”的含义。但是,“效法”是从大小具有等差的事物,相互作用程度的大小来说明主从关系,而“法则”指自身固有本质的必然性与规律性,主从关系是外在关系,而由自身存在依据所表现出来的“法则”,与其自身存在状态是内在关系,两者并不能直接同一。老子在强调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时,在论证说明上存在着一定的逻辑跳跃。正是这一欠缺,引起了后人认识上的混乱与纷争。从根本意义上看,我们应当肯定,老子具有明确的外在关系服从内在关系的意识。为之他又指出,“道冲而用之或不盈,渊兮似万物之宗。挫其锐,解其纷,和其光,同其尘。湛兮似或存,吾不知谁之子,象帝之先。”(四章)本章的论述,与前章在精神实质上完全同一。

由于“道性自然,无所法”,我们才能理解,所有的事物都无不以道作为自己的存在依据,而道自身就是其存在的理由,它才能是“自然”的自己而然,否则,它就不是绝对的永恒实在者。因为道不能脱离具体事物存在,它是“混成”之“状”,就反映于具体事物之中。因此老子指出,道所表现出来的伟大创造功能,永远不能表现道自身存在的全貌,只是从万物存在的状态及对其存在根源的追究上,我们把它看作是事物存在的最深远的根源。正是对立面统一的整体,“其锐”可“挫”,“其纷”可“解”,“其光”可“和”,“其尘”可“同”。凡是被我们经验到的现象,那些充满了不可征服力量的表现形式,其实都不是它真正的品质与个性。相反,是那些与现象相对立的东西,才是它生命的根本。因为它深藏不露,所以我们才说是“湛”,而从我们认识的反映看,它是“或存”,我们的认识不能对它提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圣明的老子说,“吾不知谁之子,象帝之先”。如果它是被更加本源的东西派生出来的,我们就会对其更加深刻的生成本源,予以更多的关心。可是,我们不能知道创造它生育它的究竟是什么。如果从“四大”的存在情况加以分析,我们又可说它在他造一切的“帝”之前,就已存在了。说到底,道的存在是自己如此,绝非什么造物主的玩偶。道存在的时候万物同时也存在了,这就是“此两者同出而异名,同谓之玄”的具体内容之一。

道物关系在老子的逻辑建构中,首先是以有无关系被规定的。以上对物与“无物”的不同内涵的分析,正是对有无关系揭示的重点。老子进而指出,“三十辐共一毂,当其无,有车之用。埏埴以为器,当其无,有器之用。凿户牖以为室,当其无,有室之用。故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十一章)车轮有三十根辐条,它们必须集中统一于车轴空虚之处,才能发挥车轮的作用。搅拌泥土,制造器皿,只有中间空虚的部分存在,这样的器皿才有使用的可能。开通门窗,建筑房屋,如果没有空的地方,就达不到房屋的利用价值。我们从这些普遍存在的现象,不断归纳反省,得出“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的认识结论,这样,我们对世界的认识走向了更加抽象的阶段。凡是存在者之“有”表现出其存在的,一定是“无”使其具有存在的具体属性与状态。而整个世界,永恒不息地在物与“无物”的交替循环中运动变化,不存在丝毫止息的时候。“谷神不死,是谓玄牝,玄牝之门,是谓天地根。绵绵若存,用之不勤。”(六章)老子以形象化的语言指出,“谷神”的空虚不息的无限创造,具有创造一切的生命力。其生命创造的能力,正是万物徘徊的信道,它就是天地存在的根源。它是持续不息的永恒能量,永远不因创造变化造成自己的衰竭。

在此基础上,老子指出,“反者,道之动;弱者,道之用。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四十章)物与“无物”的交替,无不是道的作用表现,而道的“弱”德,表现于成就一切,却不占有支配其创造物的深厚德性上。“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故道生之,德畜之,长之,亭之,毒之,养之,覆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五十一章)道的深远“玄德”,就在于是它“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的“弱”性上。而事物的生起,所谓“物形之”,物的形成与存在,正是道的作用的反映。也就是“反者,道之动”之意。这种创造力是必然性的体现,但具体事物究竟以何种面目由潜在变为实在,决定于这种必然生起的趋势,作用能力表现的大小。所以说,“势成之”。正是“势”才是区分同一类事物差别性的理由。这不是说道有意识地安排了这一切,而是宇宙本来如此,“夫莫之命而常自然”,指明了存在者存在的根源不在事物之外,就是事物自身。老子提炼了对宇宙中一切运动变化的现象,指出了宇宙万物的根本存在原因,都遵循着“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的永恒法则。

根据以上不同层次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老子对可道与常道,有无与无名,有欲与无欲等的规定,是辩证依存的统一整体,由于主体自我与客观存在之间的张驰关系,决定了我们对宇宙本质的认识,只能通过对具体存在现象的考察才能实现。如果脱离了对自我存在的反省,没有对宇宙中存在的一切现象的清楚认识,就会使统一的世界变为相互脱节的碎片。“孔德之容,唯道是从。道之为物,唯恍唯惚。惚兮恍兮,其中有象;恍兮惚兮,其中有物。窈兮冥兮,其中有精;其精甚真,其中有信。自古及今,其名不去,以阅众甫。吾何以知众甫之状哉?以此。”(二十一章)老子在不同的场合,反复强调,绝不能把道理解为绝对的虚无,我们说道是“无”,是无规定性之意,目的是把它与具体规定的事物相区分。由于道的“玄德”不可以通过语言概念全面反映,这是因为我们的认识存在着限制决定的。一定要牢记,宇宙的伟大生命,服从于道的必然性。但同时又要明白,物与“无物”的运动变化,“唯恍唯惚”似乎是不具有确定性,可其“有象”,说明它作用的呈现是现实的东西,“其中有物”,说明与具体事物永恒共存,“其中有精”又说明存在着绝不改变的属性。正是这样的原因,才能说它“其精甚真,其中有信”。事物的生死交替是伪,伪是可变化可增减的暂时的,“真”则永恒不变,指出道为确定性的存在,消除了其虚无性,又因为它不是具体的事物,排除了实体性的内容。“信”与“真”从不同侧面,指出道的存在的实在性。“信”与后来广泛流行的哲学概念“诚”,都是真实无妄的意思。“真”更多的指无所变化增减,与可以人为加工塑造之伪相对立。

老子指出,道之“真”,又是深藏不露的。“道者,万物之奥。”(六十二章)不是显现于宇宙中的具体像状是道,它深藏不露,所表现出来的仅是其伟大的功能作用。但不因我们不能实现对它的直接观照,就否认其实在性。因此他指出,“自古及今,其名不去,以阅众甫。吾何以知众甫之状哉?以此”的认识方法。道从未消失于我们的意识中,只是我们对它缺少深刻的反省。而我们对宇宙万物及其内在根据的认识,就是以对现象的考察,达到对本质的确定。为之他强调,精神的自我净化,对于体会至道的奥秘,是至关重要的因素。“至虚极,守静笃,万物并作,吾以观复。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归根曰静,是谓复命。复命曰常,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知常容,容乃公,公乃王,王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没身不殆。”(十六章)心灵的观照,以对宇宙万象的运动变化为指向对象,我们必须使自我心灵达到凝湛虚通、沉静不动的程度,才能使物我交融,身心不二,而宇宙的本质也就会映照于我们的心灵领会中。“万物并作”语涉双关,既指自我因心灵的凝湛升起无上的智能,又指万物从静态的潜在向动态的实在转变。从“万物”之客观存在来说,无不接受宇宙必然规律的制约,起点就是终点,不能脱离于整体宇宙的范围。“复命”指无条件地接受宇宙律令的召唤,“常”则指其新陈代谢的过程永远存在。就自我精神自觉看,对此“常”的领会体验,才是智能之“明”,不是知识。反映于人生实践,如果缺乏对“常”道的自觉遵守,就会陷于盲目性之中,导致危殆。对“常”的明觉,才使自我摆脱了自我中心主义与无知愚昧,心灵得到无限的拓展,因此能够无所不“容”。无不容纳的胸怀,才使自我消除了亲疏偏好,平等地看待宇宙中的一切。这样,可以成为天下的君主,直到永恒。“公乃王”一段其实就是“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另一种表达。

还有一问题是,“道之为物”的“为物”,应该如何理解呢?如果说它是“物”将与其整体思想发生严重冲突。如果把它理解为道“之于物”,那要顺畅许多,因为它正是“道者万物之奥”的意思。以下“恍惚”等,就是指道的作用的相状。可是,怎么才能以现代语体翻译的恰如其分,依然困难重重。

(《道教与神仙信仰——道教思想与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研讨会第二次会议·泉州》,人民日报出版社2004年版,第108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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