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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君说一百八十戒》的律法精神


来源:(《中国道教》2000年第6期)    作者:强 昱    发布时间:2014-12-16 16:09:36    阅读次数:1056


《老君说一百八十戒》[1]是现存最旱的道教戒律著作,其出世最晚当在三国时期。虽然目前尚不能知道,在《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之前,是否还有像《老君说一百八十戒》这样完整的律学著作,但因为有了它的存在,我们才有可能得以窥东汉至三国时期道教之一斑。

《老君说一百八十戒》由叙与戒两部分组成,在叙中记载了本经问世的缘起,文中称“昔周之末,赧王之时,始出太平之道太清之教。老君至瑯琊,授道与干君”。干君当即干吉,并说先授干君《百八十戒》,干君因以成道,后又授《太平经》一百七十卷助人救命。但因当时“诸男女祭酒,托老君尊位,贪则好色,擅色自用,更相是非”,为了挽救这一颓势,“故授王甲禁戒重律”,“为后世作法则”,使万民安顺。其中借老君之口,表达了这样一种观念,以说明戒律的重要意义。“人生虽有寿万年者,若不持戒律,与老树朽石何异?宁一日持戒,为道德之人,而死补天官,尸解升仙”。而“从古至今,谁能长存者?唯道德可久耳”。作者显然认为,如果严格持守戒律,就可成为道德之人,从而长存不朽。作者在文末借老君之口自署经德曰,“往昔诸贤仙圣,皆从一百八十戒得道。道本无形,从师得成。道可师度,师不可轻”。将戒律抬高到教众日常生活的核心地位。

说《百八十戒》早于《太平经》,断不可轻信。推敲其意,是说此经虽先于《太平经》,但隐在天宫,未在人间流通,由于当时世风浇漓,才降行人世,颇有末世用重典的意味。通观此经,在内容上可分为三部分,一是有关禁忌的规定,二是法律方面的条文,三是对伦理道德的强调。禁忌体现了道教的精神风貌,其具体内容仅占全部戒律的一小部分,而法律与道德方面的相关规定,不仅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生活,也说明了道教与现实社会环境的密切联系。这部道经,为我们透露了许多当时社会生活的信息和道教的具体面貌,为我们研究道教的发展,提供了可贵的参考。

禁忌在任何一个宗教体系中,都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在《百八十戒》中,有许多具体的条文规定了教徒的生活规范。揭示其意义和内涵,将破解古代的未解之谜。典型者有,“不得烧野田山林”(14,“不得妄伐树木”(18)“不得妄摘草花”(19),“不得以毒药投渊池江海中”(36),“不得竭山泽”(53),“不得渔猎伤煞众生”(79)“不得冬天发掘地中蛰藏虫物”(95),“不得妄上树探巢破卵”(97),“不得以秽汙之物投井”(100),“不得塞池井”(101) ,“不得在平地然火”(109),“不得妄轻入江河中浴”(121)。这些规定不仅体现了道教贵生的思想,也与今天的环境保护相合。又如“不得食大蒜及五辛”(10) ,“不得以金银器食用”(15),“不得驰骋世俗吊问死丧,宜密哀之”(83)“不得择好室舍好床卧息”(86)“不得积聚财宝以招凶祸"(105),“不得广求宝物”(138),“凡衣物不得过畜三通”(16)。如果说第一类的禁忌反映了道教一切存在均有生命,爱惜生命的原则,第二类的禁忌则表现了道教清静简朴的生活才是道德的生活的价值观念。在第二类禁忌中,我们可以看到道教某些特殊的认识和行为规范,如“不得作草书与人”(11) ,“不得饮酒食肉”(24),“不得独食”(26),“不得以足踏六畜”(49)“不得裸形露浴”( 55) ,“不得立小便”(66) ,“不得张目视人”( 71)“不得舌吐向天”(72),“不得以书字之物,自投埋于厕前"(112)“不得炼毒药著器中”(125),“不得独行,行与人俱”(136),“不得与女人同行”(161) 。前面的内容,总体来看尚易理解,但这一类的许多说法,我们已不能清楚地知道这样做的理由究竟何在,如“不得立小便”。“不得与女人同行”是否包括母亲、妻子、姐妹、女儿,如果真是男子不得与任何异性同行,则太不近人情了,实际生活中恐怕也很难做到。还有一类禁忌,更为离奇出格,“不得多以书相闻'(12),“不得贪恋居家”(106) ,前者语义含糊,不知是指不许多读书,还是不许多写信传递信息。后者似乎在鼓吹不时离家出走,才是修道者所为。

有关禁忌的条款,涉及到了日常生活衣食住行各个方面,尤以对水火的敬畏详尽。这又与道教注重饮食卫生相关联,如“不得便溺生草上,及人所食水中”( 116) ,“凡食物见膻败,不得食”(174) ,在这里,看不到天师道天地水三官崇拜的特征。《百八十戒》在某种程度受到了佛教的影响,“不得以手团食,残啮众肴”( 131),这是对佛教的批评,而“常当念清俭,法慕清贤,鹿食牛饮”(142),无疑是对佛教的吸收。从禁忌的来源看,主要是对远古时期山川崇拜的继承和发展,万物有灵是其核心,主要通过习俗来维持。但使我们疑惑的是,中国人的戒杀生观念是古已有之,还是受到了佛教的影响,而这种戒杀主张又极不彻底,具有条件性,“不得饮酒食肉”应指不得食任何肉食,但又有“若人为己杀鸟兽鱼等,皆不得食”(172),仿佛不为己杀生吃肉不在此列。敬惜字纸是中国人悠久的传统,传说中有苍颉造字鬼神惊泣的说法,而在道教的戒律中已制度化了。这些琐碎的规定,其意义是使道教的价值观得以具体的呈现于社会大众面前,从而在思想行为上使信众与俗人相区分,可另一方面,却又大大限制了信徒的自由,给日常生活带来了障碍。同时我们也看到,禁忌与法律两者,有时很难严格地区分开来。禁忌是习惯法,而法律是成文法,宗教律法则是这两者的统一体。

将世俗的法律规范吸收到宗教戒律当中,是任何一种社会化宗教不得不采取的措施。有了它,宗教才有了强制力,应该说,《百八十戒》的条文一定与当时社会奉行的法律是一致的。根据我的理解,对宗教律法应做广义的把握,一部分是道教成员必须遵守的,而非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效力,另外一部分则是与当时法律相同的内容,《百八十戒》恰好反映了这一现象。法律的规定涉及了社会生活中经济、政治的方方面面。如“不得淫他妇人”(2),“不得盗窃人物”(3),“不得杀伤一切物命”(4),“不得以药落去子”(13),“不得贩卖奴婢”(27),“不得破人婚姻事”(28),“不得言人阴私”(32),“不得劝人杀”(40),“不得淫佚他妇,别离夫妻”(80),“不得穿人家壁,窥看人家内妇女”(99),“不得为人保任券契,买卖田宅奴婢之事”(123) ,“不得为人做辞讼,知人官事”(127),“不得求密谋之书读之”(128)。从中可以发现,道教反对堕胎,不允许教徒作担保人,从中牟取私利,这是在别的经典中很难看到的,增加了我们对道教知识的了解。稳私权在现代法律中是一项重要规定,《百八十戒》明确以宗教律法形式,要求信众尊重别人的隐私,虽然今天不能确切知道《百八十戒》所言阴私为何,但至少可以推测,阴私一定包含生理缺陷这样的内容,这是一项非常具有人性意义的规定,反映了道教思想的某种超前性。谋反是封建时代的重罪之一,所谓十恶不赦,其中之一就是谋反,不允许读密谋书籍,颇有防患于未然的意味。上述颇具代表性的条文,将大大丰富现代人对道教的认识,从而予以新的评价。

教内人士必须执行的行为规范,其施行范围,当然大大小于全体社会成员遵守的法律,但在《百八十戒》中,它的比重却要大于世俗法律。“不得畜猪羊”( 8),“不得求知军国事及占吉凶”(16) ,“不得数见天子官人,妄结姻亲”(20),“不得说人父母本末善恶”(33),“不得自杀”(39),“不得以厌治病”(51),“不得轻慢经教”(56),“不得带刀杖(原注,若军中不从此律)(62),“不得强乞,扰乱百姓'(74),“不得为世俗人作礼头主”(76),“不得上知星文,卜相天时”(78),“不得以县官中伤人民'(92),“不得向他神鬼礼拜”(113) ,“不得多畜世俗占事之书及八神图,皆不得习”(ll4),“不得与兵人为侣”(ll5),“不得祠祀鬼神,以求侥幸”(118) ,“不得向弟子评论人家食饮善恶”(133) ,“不得自衔治病,病家自当来请求,乃可往之”(135),“常当设供养,勿作难易”(141) ,“常当回向正一,不得俗事”(144) ,“常当立大意,秉志不得杂犯,负违三尊教命”(145),“常当勤求长生,昼夜勿倦,不得懈慢”(147),“常当勤服气,断谷食,为不死道,不得贪于饮食”( 149) ,“每烧香,当为万姓请愿,令天下太平,不得为己”(152),“若人侵谤汝,汝但当自启白大道,不得忧怖,以损精神”(168) ,“若能食菜最佳,而不得食向王者”(177),“不得言己能,崇贤重圣,吾当度汝,汝遇真仙”(178) ,“若行无居家可投,便止宿树木岩石间,讽诵一百八十戒文,吾将卫汝三重,兵贼鬼虎不敢近汝,不得少有怠慢”(179) ,“若行戒不犯,犯即能悔,改往修来,劝人奉受,念戒不念恶,广度一切,五拜神真,成汝清志,不得退转”(180)。在这些戒律中,包含了多方面的内容,如要求弟子当勤求长生,昼夜不倦,且使用的方法是服气,说明服气在当时的道教宗教实践中地位崇高。而不可轻慢经教等,反映出道教的组织建设已有相当的规范,则道教的前史,须由《百八十戒》向前推,这对探索道教的起源提供了新的参照。在一般的印象中,道教与占卜祈祷鬼神有着不解之缘,但《百八十戒》明确告诉我们,道教中人不得知军国大事及为之占卜吉凶,而且不允许学习人文知识,利用所知的人文知识星占,甚至于社会流行的占卜,都在严禁之列。但道教不是绝对不祭祀鬼神,只是不允许祭祀道教认可的之外的鬼神,这无疑是说,道教与民间的所谓淫祀是对立的存在,道教以正统自居,所以特别强调“常当回向正一,不得俗事”。俗事显然是指道教之外的祭祀,既包括儒家的祭祀,也包括民间的祭祀,应邵的《风俗通义》所载,当就是俗事的内容,但不论如何,祭祖应不在禁绝之列。乞讨不是道教的传统,而是印度宗教的传统,反对强乞食的规定,多少透露出在道教内部,至少在当时有部分教民,以行乞为主要的生活来源之一,甚至存在着强乞的现象,因此《百八十戒》才郑重其事地将之书于《百八十戒》,借以约束信众。据此还可分析,凡乞食者当是下层群众,这些人进入道教将乞食也带入道教内部,一定这些信徒数量众多,已不能将之彻底禁绝,最终少数经济上优越的道教上层,不得不与之妥协,以规定不得强乞而告终。而这一条文,又使我们了解到,《百八十戒》时代的社会经济状态令人堪忧。设斋是早期道教集体宗教生活的重要形式,其功能有二,一是增强教众之间的联系,激发宗教归依感,二是清查人口,使出生与死亡人口有数可查。《百八十戒》要求教徒常设供养,不能以难易为借口推托,受供养者不得对弟子评价供养人饮食的好坏。难者当指三元斋等重要宗教节日,因为这一类的活动经济上消费支出过大,时间上历时过久,只有其规定过于繁琐,才会使普通百姓难于承受,不得不敷衍了事。易者当指规模较小的厨会之类,如果年景不好,恐怕这也是百姓的沉重负担。六朝时道教有清约之说,其意是反对儒家传统的血祭,但从《百八十戒》可看出其渊源远在汉末。“不得畜猪羊”的规定从源头上掐断了血祭的可能,因为猪牛羊三牲是血祭必备之物,烧香献花的清约可有效地遏止教门内吃教现象的蔓延。汉代人称天子为县官,《百八十戒》天子县官并见,有趣的是,《百八十戒》不允许教徒与之交往,缔结姻亲,而能与天子缔结姻亲的只能是上层贵族,能够借天子的权威欺凌百姓者,也只能是上层贵族,现在《百八十戒》将与天子交往视为非法,体现了早期道教的平民特色。素食在各大宗教中,因社会生活环境不同,规定各自有别。反对杀生饮酒食肉,已表现于许多条文中,然“若能食菜最佳,而不得食向王者”,似乎存在着两种解释。其一是,不接受王者供养的素食,这就与前面的多条戒律在精神上完全一致,与不允许贪恋饮食的要求相合。其二是,王者当为亡者,为死亡的人做法事荐福,获得主人的报酬,而在此条件下也不能以吃素为洁,接受主人供奉的素食。道教人员从事宗教活动,内容是多方面的,劾制鬼神对道教来说是最普通的项目,令人惊讶的是,《百八十戒》禁止以厌即以咒语弹劾鬼神治病,大大有违常识。而且不允许自告奋勇为人治病,只有有人来请,才能充当医生或巫师的角色,古来医巫不分,关键看病是何病了。故而从《百八十戒》,可推测职业神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如固定的斋会等;为百姓大众祈福消灾,如治病;经典的学习传授,如师徒间的责任义务等。从中我们可以看到,职业神职人员与普通教民,在当时已划分的十分清楚,上述的多种规定是直接针对他们的。至于不许自杀及推崇《百八十戒》的神异的条文,这是任何一部宗教经典的应有之义,可不再赘述。另外,“不得带刀杖”反证了社会流行以佩刀剑为荣的风尚,“不得与兵人为侣”似乎是指不得与士兵成为同伴,因而有“若军中不从此律”的补充条款。兵役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成年男性的义务,这当是仅指一般百姓不在从军服役时的行为规范。《八神图》出现在《百八十戒》中,使我们不得不重新考虑其问世年代问题。张湛《养生要集》与丹波康赖《医心方》曾引其佚文,这为判定某些道经的出世年代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纪年坐标。

道德理想是宗教的至亲,而道德又是有时代性的。《百八十戒》的第一条竟然是“不得多畜仆妾”,可见当时社会人身依附关系是何等的严重,畜仆妾现象已普遍到不可多畜的程度,需要通过宗教手段予以调节,这并非无关痛痒,具有社会改良的意义。此外还有,如“不得妄言绮语,隔戾嫉妒”(23),“不得多积财物,侮蔑孤贫”( 25) ,“不得持人长短,更相嫌恨”(29),“不得言人恶事,猜疑百端”(31),“不得面誊人,屏处论人恶”(34),“不得轻疏他人之尊长”(38),“不得恶言骂詈”(48),“不得评论师长"(54),“不得慢老人”(57),“不得调戏于人”(59),“不得持势凌人”(60),“不得阿党所亲”( 61) ,“不得多作门户,别离居处”(63),“不得起瞋恚”(64),“不得骂人作奴婢”(65),“不得与俗人共相群党,更相嘲毁”(84),“不得欺诬老人”(102),“不得作恶厉声,常当喜笑”(126),“不得为人谋合私利”(137),“常当勤避恶处,勿贪禄,苟荣利”(148) ,“常当勤避凶人,不得弃背朋友”(150) ,“凡入人家,必先问人家尊亲名讳”( 159) ,“不得与男女冥室中共语”(162) ,“凡男女不得共坐,食饮交手授受”(164) ,“若有人骂汝,汝但听服,不得应答”(167) ,“若人以恶向汝,汝重以善往报之,不得怨尤”(169) ,“若人为己声誊勿喜,为己毁辱,亦不得怒”(171)。道教的道德信念体现了强烈的尊老、诚信、谦和的特点,对教民有很严格的道德要求,撒谎、说荤话、调笑、骂人等等,都断然予以禁绝。《百八十戒》对仗势欺人深恶痛绝,经济实力与社会地位均是势的具体表现,结果它要求信众“勿贪禄、苟荣利”,对人不人前一套人后一套,对己之毁誊不介于怀,总是笑意常在。而强调男女授受不亲等,乃社会的共识,说明道教的道德观,既有自己立足于宗教追求的独特理解,又与时代发展密切相关。

综观《百八十戒》的戒律体系,优势与不足皆极为明显。其优势在于,涵盖了日常生活的许多方面,虽不是生活的全部,但所定条文,一定是当时公认的最重要的要素,它为教徒提供了规范的行为守则。宗教实践与道德修养及日常生活紧密结合在了一起,从而生活规范化、崇高化、神圣化,普通教民藉《百八十戒》,了解是非善恶。这对于促进道教的发展,意义重大。《老君百八十戒》一定经过后人的删改,有一个逐步成文固定的过程。其不足则是缺乏严密的条理,没有体现出应有的前后或轻重的演进次序,仿佛是随意排列而成,这就影响了其科学性。国外有学者认为,中国的传统法律,“既不维护传统的宗教价值,也不保护私有财产。它的基本任务是政治性的;对社会实施更严格的政治控制”。[2]这当然是值得认真考虑的问题,比照《百八十戒》,确实没有保护个人私有财产的条文,这绝非有意的疏忽,是因为财产的多寡与修道不具有必然性,国家法律缺少此类规定,只是国家法律性质的问题,应与道教的品格无关。而《百八十戒》其作用也基本在于保障道教整体的纯洁性与统一性,在此意义上说它的任务是政治性的一点也不过分。不过,它的任务绝非仅是政治性,同样也是伦理性的、实践性的。从整体来看,《百八十戒》至今也不失其价值,除极少数条款已不适合社会生活的需要,与当今法律道德要求相冲突,大多数依然适用。使我们特别关注的是,《百八十戒》的多项条款,表现出强烈的尊重生命、保护环境的意识,追求一种简朴高尚的宗教精神生活,强调培养个人毁誊不动于心的道德情操.不仅不过时而且是需要大力提倡的。《百八十戒》的宗教道德观念,没有汉代儒家将三纲五常法律化的倾向,尊卑贵贱上下的等级结构几乎不存在,这也是值得深思的现象。当然,在《百八十戒》中,既有维护顺从现实的社会一面,“不得多畜奴婢”等等,又有与当时社会王朝疏离的一面,不允许同天子缔结姻亲,保持了自己的独立性与深厚的平民意识。道教两千余年之所以能生生不息,其平民意识当是创造力生命力的不竭源泉。

 

注:

[1]《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云笈七签》卷三十九。

[2]D·布迪、C·莫里斯著,朱勇译《中华帝国的法律》,第7页,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

(《中国道教》2000年第6期)强 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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