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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太平经》的“解除”术


来源:鲁东大学学报 2008年4期    作者:姜守诚    发布时间:2015-04-04 10:57:46    阅读次数:2046


一、“解除”释义

  “解除”,又称“解谪”、“解祠”、“解注”等,意为祈求断绝一切灾殃(包括病痛)、罪过或注连。“解除”之献祭除灾义,似始见于《庄子》,如该书《人间世》篇所言:“做解之以牛之白颡者,与豚之亢鼻者,与人有痔病者,不可以适河。此皆巫祝以知之矣,所以为不祥也。”魏晋时人郭象对此注释说:“巫祝解除,弃此三者,必妙选骍具,然后敢用。”“解除”作为一个具有特定涵义的概念,并不鲜见于秦汉典籍。如《史记·封禅书》载:“古者天子常以春解祠,祠黄帝用一枭破镜。”[1]1386唐代司马贞《史记索隐》案曰:“谓祠祭以解殃咎,求福祥也。”[1]1386《淮南子·修务训》有“是故禹之为水,以身解于阳盱之河”[2]1317一句,汉代高诱(生卒年不详)注曰:“解读解除之解。”[2]1317汉人焦延寿《易林》卷一《小畜之井》也言:“忧患解除,喜至庆来。”[3]42王充《论衡》更专辟一章(即卷25《解除篇》)给予讨论,其“解除”一语的用法和涵义是统一的,均指除灾解罪之义。关于解除法之缘起,王充认为是从古代逐疫之习俗、礼法演化而来。如《论衡·解除篇》谓:“解逐之法,缘古逐疫之礼也。”[4]1043有关“解除”一词及其用法,《太平经》仍保留世俗影响之痕迹。这一术语,在全书(含《太平经钞》,以下简称《钞》)中共计出现11次,依次如下:

  (1)、(2)卷39《真券诀》:“试而即应,事有成功,其有结疾病者解除,悉是也。试其事而不应,行之无成功,其有结疾者不解除,悉非,非一人也。”[5]71

  (3)《钞》丁部:“因以为解除天地大咎怨,使帝王不复愁苦,人民相爱,万物各得其所,自有天法常格在不匿。”[5]216

  (4)卷97《妒道不传处士助化诀》:“人俱习为邪久,……相随云乱,不能相救,试诚冤吾辞于天,正为解除此制作道也。”[5]434

  (5)卷110《大功益年书出岁月戒》:“天君有教言:“此人先时有承负,敕神为解除、收藏,未藏者为藏之。”[5]534

  (6)卷114《某诀》:“医工见是,心敬其人。尽意为求真药新好,分部谷令可知,迎医解除。”[5]591

  (7)卷114《有功天君敕进诀》:“故自克念过负,恐不解除,复为众神所疏记,而有簿文闻太上也,以是故敢有安时也。”[5]610

  (8)卷114《病归天有费诀》:“诚民之愚,何益于天。使神劳心烦苦,医巫解除。”[5]620

  (9)卷116《某诀》:“帝当晏早而动摇其乐器,而始唱其声,以解除愁苦之气。”[5]635

  (10)卷119《三者为一家阳火数五诀》:“天运生圣人使其语,无而尽解除其病者。”[5]675

  (11)《钞》辛部:“天教吾具出此文,以解除天地阴阳帝王人民万物之病也。”[5]694

  试分析上述句段,可将“解除”所指之内容分为几种类型。其一,解除疾病(含泛化意义之疾病),引文第(1)、(2)、(6)、(8)、(10)、(11)条属于此类;其二,解除一切灾厄或愁苦,第(3)、(4)、(9)即属此类;其三,解除生人之承负或过错,第(5)、(7)条属于此类;其四、解除“重复”之厄,为新亡者削除生前所犯之罪过、断绝死亡牵连。上述引文中暂无第四类语例,我们将随后援引他例予以介绍。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类用法(即指将疾病视为解除对象)约占总数55%。由此可见,《太平经》中“解除”一词大抵保留了此概念的初始本义,即《论衡》所言解除疾疫之含义。当然,“解除”术的施用范围也并不仅局限于疾病和医疗,而由人之身体衍射到身外之天地鬼神,使其成为生人聊以自保的重要手段。即是说,“解除”之功能已被扩展和泛化,乃至将人世及阴间中诸多灾厄一并视为禳除之对象。今人张勋燎对此也指出:“道教注鬼说的起源,最初自应与传染病有关。……后来随着这种宗教自身的发展,注鬼说的理论由传染病扩展到一般普通疾病,然后再扩展到疾病之外的其他范围,认为人之一切灾厄祸殃,都有可能系注鬼作祟所致。”[6]254-255

二、“解除”术的施用法则

  关于先亡之家族长辈注连生人、致人重病乃至死亡的“重复”之厄(即前述“解除”之第四种含义),《太平经》卷114《不承天书言病当解谪诫》有如此描述:

  太阴之吏取召家先,去人考掠治之。令归家言,呪诅逋负,被过行作,无有休止,故遣病人。病人之家,当为解阴解谪,使得不作;谪解得除之,不解其谪,病者不止,复责作之。既不解已,以为不然。[5]624

  引文大略是说:凡俗之人若一味地胡作非为,那么掌管冥界命籍的太阴法曹就会命令属吏将其家族中先前死去的亲人鬼魂押赴来加以严刑拷打,并责令该鬼魂重返阳间家中作祟,使本族中的活人招致疾病,饱尝病痛折磨。此时生人若能及时悔悟、改过自新,并适时施予“解除”之法,方能消弭其所犯下的过错和罪恶。唯有如此,才能挽救家中生人的性命,也才能使亡去先人的鬼魂得以解脱。否则,一味地执迷不悟、不施行“解除”术,邪病就会持续恶化、连绵不止。这一观念,其实在东汉镇墓文中也得到强烈体现。今人刘昭瑞就曾指出:“《太平经》中的解除‘承负’观念,正是镇墓文中的解除‘重复’观念的放大。”[7]101又说:“‘承负’即‘重复’,它的流行,与以禁锢死者魂神为目的的招魂葬法是有直接关系的。”[7]105此外,后世道经对此也有详细记载。北魏寇谦之撰《老君音诵戒经》云:“道官道民其先亡祖曾父母幽谪不解,复注子孙。”[8]217另,南北朝道经《赤松子章历》卷五列有“大塚讼章”(两篇),[8]217-222详细地介绍了道士如何处理“塚讼”,其原理与《太平经》所载的“解除”术一样,也是为了镇墓解谪、谢土安神,避免死者招致地下世界的“塚讼”,从而危及现世的子孙。

  《太平经》认为,天地间流衍着各种承负之谪,并以不同形式(“鬼物老精凶殃尸咎”、“风湿疽疥”等)对生人施以折磨,如卷72《斋戒思神救死诀》言:“今承负之后,天地大多灾害,鬼物老精凶殃尸咎非一,尚复有风湿疽疥,今下古得流灾众多,不可胜名也。”[5]293“承负之谪”作为一个特定用语,在《太平经》中前后出现5次,集中分布于卷39《解师策书诀》、卷40《努力为善法》篇末按语、卷67《六罪十治诀》、卷91《拘校三古文法》、卷96《守一入室知神戒》等篇章中。《太平经》认为,人世中存在着诸多承负之劫厄,从而使得人们不断地遭受各种流灾和苦痛。《太平经》就是为了解除民众承负之谪而出世的,此即卷92《万二千国始火始气诀》所云:“吾书应天教,今欲一断绝承负责也。”[5]370经文认为,承负乃具有广泛地普遍性,并引真人之言说:“(天)师既为皇天解承负之仇,为后土解承负之殃,为帝王解承负之厄,为百姓解承负之过,为万二千物解承负之责。”[5]57

  关于“解除”之过程及其仪式等情况,《论衡·解除篇》尝举一例(“解土”)以作剖析:

  世间缮治宅舍,凿地掘土,功成作毕,解谢土神,名曰“解土”。为土偶人,以像鬼形,令巫祝延,以解土神。已祭之后,心快意善,谓鬼神解谢,殃祸除去。[4]1044

  引文对“解谢土神”诸多细节给予陈述和解说,此番记载对于考察《太平经》“解除”术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太平经》卷45《起土出书诀》也谈到“起土”必招祸,言:“大起土有大凶恶,小起土有小凶恶,是即地忿忿,使神灵生此灾也。”[5]116又说:“今或有起土反吉无害者,何也?”“……皆有害,但得良善土者,不即病害人耳;反多四方得其凶,久久会且害人耳;得恶地者不忍人可为,即害之也。复并害远方,何也?是比若良善肠之人也,虽见冤,能强忍须臾,心不忘也,后会害之;恶人不能忍,须臾交行。”[5]116此外,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也详载了“土忌”的各种禁忌规定。[10]225-226故据余推测,汉代的“解土”仪式,可能是先秦风俗之遗。“解土”之法,仅属“解除”术之一种。此外,其他种类之解除术还有甚多,亦在汉代社会中广泛流传。据相关资料显示,时人在举行丧葬仪式时多会施行“解除”术,其目的是为了消弭死者所犯下的罪过。这一做法,似成当时民间葬俗之通例。这从“解适”二字频繁地出现在汉代墓葬出土材料中即可得到证实,如:

  刘伯平薄命蚤(缺)医药不能治,岁月重复,适与同时。魅鬼尸注,皆归墓丘。[11]358-359

  (缺上)南故为丹书铁券。□及解适,千秋万岁,莫相来索,如律令。[11]362

  谨以铅人金玉,为死者解适,生人除罪過(过)。[12]79

  秦汉之季,“适”乃通“谪”。“解适”,亦即“解谪”,乃指解除罪过之义。《史记·天官书》载:“日月晕适。”[1]1351《集解》引徐广曰:“适者,灾变咎征也。”[1]1351《汉书·文帝纪》亦载:“(二年)十一月癸卯晦,日有食之。诏曰:‘……日有食之,适见于天,灾孰大焉!’”[13]116颜师古注曰:“适读曰谪,责也。”[13]116丧葬仪式中举行“解除”之术,其目的不外乎祈求解除死者罪过,也希望借此消除死者作祟生人之可能。

  值得注意的是,《太平经》施行解除术时通常会选择一些特殊日期,例如“晦日”或“除日”等。据该书卷110《大功益年书出岁月戒》载大神言:“已算计诸神所假禀,常以八月晦日,录诸山海陵池通水河梁淮济江湖所受出入之簿各分明。”[5]533这里讲到天庭神衹于每年八月晦日收录和整理世人的功过薄、并以此为依据而增减其寿命。至于“晦日”,南朝梁时人宗懔《荆楚岁时记》引《玉烛宝典》曰:“元日至月晦,今并酺食度水。士女悉湔裳酹酒于水湄以为度厄。今世人唯晦日临河,解除妇人或湔裙。”[14]5这是说,时人相信妇人在每月晦日到河中沐浴或洗涤衣裙,可以驱除秽气、解灾度厄。无独有偶,《三国志·吴书·宗室传》注引《吴历》也载孙翊为部将妫览等所害,妫览欲强娶孙翊夫人徐氏,“(徐氏)恐逆之见害,乃绐之曰:‘乞须晦日设祭除服’”。[15]215徐氏之所以提出再嫁前先在晦日举行去除丧服仪式,恐怕正基于上述民俗之考量。此外,《太平经》又申明解除须选“除日”时举行。如卷97《妒道不传处士助化诀》言:“今欲解此过,常以除日于旷野四达道上四面谢,叩头各五行,先上视天,回下叩头于地。”[5]432卷114《不可不祠诀》更明确点明是在春季之“除日”,其言:“久逋不祠祀,神官所负,不肯中谢,所解所负解之。常以春三月,得除日解之”。[5]605上引经文大略是说,如果一个人长期未尽祭祀义务,当有所悔悟、希望能弥补以往亏欠,那他该怎么办呢?《太平经》给予的解答是:在每年春季的三个月内,选择在“除日”这天实行“解除”之法。为什么强调在春季呢?这或许可追溯到先秦风俗之影响。《史记·封禅书》载:“古者天子常以春解祠。”[1]1386即是说,上古帝王大都选择在春季时举行祷祀仪式。尔后,此制遂成惯例并延续后世。譬如,唐王朝举行投龙仪就选择每年春季时举行,《唐会要》卷50载开元二十四年(公元736)五月十三日玄宗敕云:“每年春季,镇金龙王殿功德事毕,合献投山水龙璧,出日,宜差散官给驿送。合投州县,使取当处送出,准式投告。”[16]879春季乃一年之始,万物经历寒冬得以复苏、充满生机与活力。如《素问·四气调神大论篇》所言:“春三月,此谓发陈,天地仅生,万物以荣,……生而勿杀,予而勿夺,赏而勿罚,此春气之应,养生之道也。”《太平经》也说:“春行生气”(卷112《有过死谪作河梁诫》)、[5]574“春乐生”(卷116《阙题》)、[5]648“春即生”(卷119《道佑三人诀》)[5]682等,故此时行“解除”乃顺应天道。那么,为何选“除日”这个特定日子?这就涉及“建除”学说,故有必要对“建除”之内容做一下介绍和梳理。

三、“建除”学说

  “建除”作为一种择日方术,自先秦以来就在民间流传。“建除”,又称“建除十二辰”、“建除十二神”、“建除十二客”、“十二直”等。其称谓虽有所不定,却均指建、除、满、平、定、执、破、危、成、收、开、闭这十二个循环的辰日。“建除”之名,乃是截取开首二字得来的。此方术乃根据所值十二辰来推断该日行事之吉凶。“建除”之轮值位置,乃是由斗纲建月及日辰地支推算所得。对于其推演规律,清代撰修《协纪辨方书》卷4《建除十二神》开篇径引《历书》言:“历家以建、除、满、平、定、执、破、危、成、收、开、闭,凡十二日,周而复始,观所值以定吉凶。每月交节则叠两值日。其法从月建上起建,与斗杓所指相应。如正月建寅,则寅日起建、顺行十二辰是也。”[17]236这是说,“建除十二辰”之首——“建日”所值干支依次是:正月寅,二月卯,三月辰,四月巳,五月午,六月未,七月申,八月酉,九月戌,十月亥,十一月子,十二月丑;其余十一辰则依次排列轮值干支。不过,必须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轮值月序自西汉以后即以“星命月”为标准①。所谓“星命月”,或称节气月、数术月、占卜月等,就是以十二个节气(非中气)来划分一年月份,即:立春至交惊蛰为正月,惊蛰至交清明为二月,清明至交立夏为三月,立夏至交芒种为四月,芒种至交小暑为五月,小暑至交立秋为六月,立秋至交白露为七月,白露至交寒露为八月,寒露至交立冬为九月,立冬至交大雪为十月,大雪至交小寒为十一月,小寒至交立春为十二月②。东汉以降,数术类文献均以“星命月”铺注神煞,建除方术亦如此。这已得到出土及传世资料的证实。

  秦汉时期,“建除”学说颇为流行。《史记·日者列传》载“褚先生”补述汉时占家之分类③,其中包括五行家、堪舆家、建除家、丛辰家、历家、天人家、太一家等七家,“建除家”便属其一。由此可知,“建除”当属先汉时期极为流行的择日占卜方术之一种。近几十年来考古发现也予证实,如1953年河南洛阳烧沟汉墓出土的东汉灵帝建宁三年(公元170年)赵氏陶瓶镇墓文中就有“建除”二字;[18]154又如九店楚简《日书》、睡虎地秦简《日书》(甲乙两种)④和天水放马滩秦简甲种《日书》⑤均载“建除”及相关学说。此外,《淮南子·天文训》亦就“建除”诠释说:“帝张四维,运之以斗,月徙一辰,复反其所。正月指寅,十二月指丑,一岁而匝,终而复始。”[2]238又言:“寅为建,卯为除,辰为满,巳为平,主生。午为定,未为执,主陷。申为破,主衡。酉为危,主杓。戌为成,主少德。亥为收,主大德。子为开,主太岁。丑为闭,主太阴。”[2]262清末名士沈曾植先生对此略作论述,指出《淮南子·天文训》所载建除之说与《石氏星经》不同,“分以八类,当是建除家古义”。[19]164-165

  何谓“除日”?《协纪辨方书》诠释说:“建者一月之主,故从建起义、而参伍于十二辰,古之所谓建除家言也。建次为除,除旧布新,月之相气也。”[17]237由此观之,建除家将“除日”视为除旧布新之涵义。这就很好地解释了“解除”为何多要选“除日”。《太平经》也申论“解除”须借助“除日”所特有的除旧布新之功能,才能清除沉积多年的罪咎。有鉴于此,“除日”通常被视为具有特殊意义的日子。如汉代《太清金液神丹经》(卷上)在谈到炼丹合药的最佳时日时指出:“合药时当用甲子,得开除日益佳。”[8]749此外,“解除”之法通常选择“除日”时举行,这也得到地下考古资料的进一步证实。如东汉顺帝阳嘉二年(公元133年)曹氏镇墓瓶上即云:“阳嘉二年八月,己巳朔,六日甲戌徐。”[20]46其中,“徐”即是“除”字之异形⑥。这句话是说,阳嘉二年八月初六日,这天是建除十二辰之“除日”。在这一天里,死者经过“解除”仪式后,得以入土安葬。由此可见,“除日”对“解除”之术具有特殊意义。不过,据相关资料显示,这层特殊涵义乃于秦代之季才逐渐形成。因为,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谈及“建除十二日”中每一日所代表的涵义及行事之宜忌时,“除日”并不具“除旧布新”之功能,《秦除篇》仅说:“除日,臣妾亡,不得。有病,不死。利市责(积)、彻□□□除地、饮乐。攻盗,不可以执。”[10]183然放马滩秦简《日书甲种》则始见“除罪”之义,其言:“除日,逃亡不得,瘅疾死,可以治啬夫,可以瘢言,君子除罪。”[21]2已有学者考订出,放马滩甲种《日书》的内容略晚于睡虎地《日书》⑦。由此看来,“除日”之祈解罪过等义,当是建除说在流传过程中所经历的一次理论创新。到了汉代,在“除日”时举行下葬及解除仪式似已成为通例。笔者以汉晋时(公元前206—公元420年)部分镇墓文为研究对象,对标有“建除”值日的十五例地下出土材料⑧加以分析,发现:时人多选择在“除日”时进行入殡安葬,此类计有五例,约占总数33%强;其他分别是:定日计有三例,执日计有三例,平、破、危、开日各一例。值得注意的是,个别解除文甚至劈头就冠以“大吉日直除”之语⑨。由此可见,在汉晋人的观念中,“除日”是入殡解谪的好时机。

  《太平经》中的建除思想与秦简《日书》及《淮南子》有关部分当属一脉相承。《太平经》首先确定部主轮值哪个“建除十二客”,并命名为“太岁”,如卷112《有过死谪作河梁诫》言:“方有孟仲季,更直上下,名为太岁。”[5]578太岁,是古人用于纪年而假托的理想天体,即《论衡·时篇》所说:“太岁,岁、月之神。”[4]983太岁所处那个位置(份度),就是天地间一切生灵当年所值的属性。汉代社会,太岁被看成是决定人事吉凶的天象依据。世人通常将太岁所在及对冲方位均属凶位,故《星历考原》(卷2)引《黄帝经》曰:“太岁所在之辰,必不可犯。”[22]29《太平经》卷116《某诀》也载:“乃当顺用天地之心意,不可逆太岁诸神。”[5]629这里,太岁已被人格化、扮演着左右人间气数兴亡的神祇角色。所以,圣贤之人必须顺从天道、遵照太岁所轮值的时气来举行仪礼。太岁方位,也代表月建之所在。月建,又称斗建,就是北斗星斗柄所指向的方位,也指称“建除十二客”于各月所居之地支。这样也就建立起一个变化着的时空坐标系。其后,《太平经》对“建除”之内容展开论述。《钞》戊部《阙题》载:

  当月建名为破大耗,当帝王气冲为名死灭亡,……月建后一为闭,闭者,乃天主闭塞其后,阴休气恐来前为奸猾,干帝王建气也,故闭其后也。开者,天之法,不乐害伤也。故开其后者,示教休气,为其有为奸者乐开使退去也。不去当见收,收则考问之则成罪,罪则不可除,令死危。故后五为危,危则近死矣。故后六为破,天斗所破乃死,故魁主死亡,乃至危也。[5]304

  又《钞》壬部载:

  夫建气王气,……相气除气为前,……除前满平定气,……前五执者居前,预为帝王气,执除大邪。建前五将,悉受天正气,……当王气为死,当月建为破,此尊严第一之气,故不可当也。……月建后为闭,闭塞邪奸,……故天闭其后,后而开,却休邪气教去也。其后为成奸,便当收之也。后五为危,危者其处近天执大杀,一转破即击,故为危也。[5]706-707

  经文将“建除十二客”按照吉凶划分为两类:前六客(建、除、满、平、定、执)属吉,以“建”为首,居斗前;后六客(破、威、成、收、开、闭)属凶,以“破”为首,居斗后。对于生命之轮值周期,卷102《经文部数所应诀》给予陈说:“是故斗建于辰,破于戌。建者,立也,故万物欲毕生。破者,败也,万物毕死于戌。数从天地八方,十而备,阴阳建破,以此往来复其故,随天斗所指以明事。”[5]463-464

  本文主要探讨了《太平经》所载“解除”之术及其在秦汉民间社会中的流布情况。汉代时人在举行丧葬仪式时多会施行此术,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消弭死者所犯下的罪过,并希冀断绝灾祸注连。就此特征而言,《太平经》中载“解除”之术亦属此类。以往学界对《太平经》中“建除”材料甚少关注,通过比对和分析秦简《日书》及《淮南子》等有关“建除”之论述,可以看出:《太平经》中载建除思想与其当属一脉相承。不同的是,《太平经》所载的有关诠释明显带有民间宗教化的色彩。这些材料对考察“建除”思想的发展和演变具有珍贵的参考价值,值得加以足够的重视。

【注释】

  ①在西汉及西汉以前,建除十二辰的轮值月序则以历法月份为标准。

  ②有关“星命月”之讨论情况,详见邓文宽《天水放马滩秦简〈月建〉应名〈建除〉》,《文物》1990年第9期;谢金良《建除研究——以云梦秦简〈日书〉为中心》,载《中国天文学史文集》(第六集),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1—281页;邓文宽《敦煌天文历法文献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刘乐贤《选择术与“星命月”》,载刘乐贤著《简帛数术文献探论》,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31—340页。

  ③关于“褚先生”其人,三国时张晏认为乃指褚少孙。后人对此争论甚多,迄今尚无定论。

  ④睡虎地秦简《日书》(甲乙)分别记载了建除学说。两种说法略有差异,然原理则基本相同。详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日书甲种〉》,第180—183页;《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日书乙种〉》,第231—234页。此外,也可参见李家浩《睡虎地秦简〈日书〉“楚除”的性质及其它》,《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所集刊》第七十本、第四分,1999年。

  ⑤详见秦简整理小组《天水放马滩秦简甲种〈日书〉释文》,载甘肃文物考古研究所编《秦汉简牍论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6页;何双全《天水放马滩秦简综述》,《文物》1989年2期。

  ⑥秦汉之季,“除”字往往被写作“徐”。这一写法可见于湖北云梦地区出土的《睡虎地秦简》。其中,《日书》乙种〈徐篇〉中建除二十辰(神)之“除”字便有九个写作“徐”。此可足证。

  ⑦详见胡文辉《放马滩〈日书〉小考》,《文博》1999年第6期(又载胡文辉《中国早期方术与文献丛考》,中山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5—141页)。不过,刘乐贤对此持谨慎态度。详见刘乐贤《简帛数术文献探论》,第68—69页。

  ⑧本文以刘昭瑞《汉魏石刻文字系年·附录:汉魏镇墓文》和王素、李方《魏晋南北朝敦煌文献编年》所收材料为统计对象(本文统计时乃以东晋灭亡为界限,截至公元420年之前)。此二书收录镇墓文计数百件,其中明确标有建除值日的仅十六件,且其中一件所值之日误写为“死日”,无法判定其建除,不列为统计对象,故有效数据仅为十五件。

  ⑨如罗振玉《古器物识小录》中著录一件“佚名朱书镇墓文”,便云:“大吉日直除,天帝下□移别(泐行)一弓主凉自薄命蚤□□□有□自随不得□□……”(罗振玉:《古器物识小录》,载罗振玉:《辽居杂著丙编》,1934年石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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