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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全录:对加强宗教团体自身建设的几点思考


来源:中国宗教》2011-03     作者:张全录    发布时间:2016-03-11 14:51:18    阅读次数:1029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实体,不论怎样,其行为与活动总要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协调处理这些利益关系,都需要成立社会组织为其代言。宗教团体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宗教团体要发挥好作用,自身建设十分重要。

 

一、关于宗教团体的法律地位

 

    宗教团体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发挥社会作用,需要取得独立法人地位参与公共活动的运作,依法注册登记既有利于国家对这些组织的管理,也为自身活动取得公信创造条件。目前,宗教团体实行登记的法律依据除宪法外,主要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宗教团体的性质是我国信仰宗教的公民行使结社自由权利自愿组成,按照其宗旨、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在法律层面上称为“宗教团体”或“民间非营利组织”。
     宗教团体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社会民间组织。国家在法规、政策上赋予它垄断性和非竞争性,也就是说宗教团体在现阶段具有二重性。
    二是双重管理体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接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而所有社团在向登记管理机关(即各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前,必须“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业务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构成政府对社会团体的双重管理体制。
    三是分级管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第十九条)。宗教团体之间,从法律层面讲实际上并没有上下级的领导及隶属关系。分级管理并不表示宗教团体也有级别,只表示宗教团体的活动和人员组成来源不同。无论宗教团体是在哪一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是全国性的还是地方性的;无论业务主管单位是哪一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也无论其成员多少、规模大小,宗教团体的地位都是平等的,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相互之间无隶属关系,无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二、宗教团体的运行和自律机制

 

    社会团体的工作除了要接受政府业务部门和登记部门的指导外,其正常运作主要是通过自律机制来完成的。自律是指团体围绕本会章程,制订系统的制度和规则,建立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以指导约束内部的行为,实现自我组织、自我管理,保证自身的健康发展。宗教团体要想发挥作用,提升自身的公信度,就必须把自己管理好。作为一个合法的社团,必须遵守当地政府所有法律、法规。作为一个法人团体,必须承担作为法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宗教团体要树立为信教群众服务的慈善和公益观念、不计报酬的志愿者精神、利他主义的价值观等。宗教团体的资产,除部分来自收取的会费外,将会有越来越多的部分来自社会,即国内外非营利组织、民间团体、企业及个人的捐赠,而且还享受减免税的待遇,要对社会诸多方面负责,如信教群众、社会公众、政府等。如果缺少自律的制约,就可能会导致自身功能被边缘化。

 

三、宗教团体应当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宗教团体应在社会管理服务体系中找准自己的位置,在与政府互联、互补、互动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一,政府与信教群众是可以直接互动的,但更多情况下需要一个中间环节来协调,宗教团体就是这样一个中间环节。一方面,宗教团体代表自己组织成员和信教群众方面的利益和愿望,与成员或信教群众关系密切,具有有效的信息反馈系统,可以及时把自己成员或信教群众对政府的要求、建议、意见集中起来传递给政府,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另一方面,把政府的政策意图和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情况传达给成员或信教群众,促进成员或社会相关方面对政府政策的理解和支持,宗教团体在这一利益表达和利益协调的过程中,紧密了信教群众与政府的联系,从而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 
    第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公共道德建设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下,宗教团体可以发挥积极的影响力。宗教团体不以营利为目的,比起市场化的商业经营,其社会服务在管理上更加人性化;比起政府的管理,其社会服务更具灵活性,因而也更容易为信教群众所接受。宗教团体协助政府服务于信教群众或关注涉及宗教与社会的公共事务问题,团体章程倡导成员要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和社会公德,发扬为社会公益事业奉献的精神,这个团体中许多成员以言传身教的方式张扬信德,不仅是对公共道德建设的直接贡献,而且也必然对社会公共道德建设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良好的社会公德的形成,有助于降低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阻力和成本,提高政府公共管理的效能。 
    第三,发挥宗教团体信息管道机制作用。就是加强工作指导,上情下达,下情上报,沟通渠道,反馈信息。宗教团体代表了信教群众利益,团体中的成员或信教群众有建议、有意见、有牢骚,通过自己的组织活动把“气”透出来,即使一时解决不了,也不至于郁结在心中。有了“透气”的地方,矛盾不至于从局部演化为全局,不至于把非对抗性的演化为对抗性的,不至于把对抗性的强度增大,不至于在时间上旷日持久。“透气”是实现社会稳定的一个途径。这一点,在现阶段尤为重要,一方面宗教团体要起好“减压阀”作用;另一方面,要主动为信教群众代言,否则会被淘汰,失去存在作用。宗教团体对社会管理活动的有益参与,可以有效地改善政府与信教群众的关系,为使社会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起到积极作用。

 

四、宗教团体自身建设应当以推动社会和谐为目标

 

    第一,宗教团体内部的有效运作需要建立民主的管理机制,以调动其成员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我们经常讲加强宗教团体自身建设要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人才建设等方面重视和支持,要解决团体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地方坐下来办事等,这些其实都是外在要素。宗教团体要适应现代社会信息化、民主化发展的基本趋势,更要注重发挥自己的主动意识,根据各宗教的特殊情况创设富有弹性和灵活性的管理机制,比如重大问题会议决策机制、议事规则、情况通报、办事程序、人才培养使用机制、外事制度、会计财务制度等,通过制定目标,以规范的程序实施目标管理,将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形成民主的管理风格和充满活力的工作团队,这样才能发挥团体的潜力,提高团体的整体效率。
第二,宗教团体应发挥非权力性影响力。由于宗教团体在性质上不同于政府和企业,权力性影响力非常小,需要宗教团体率先垂范,这个率先垂范对于其主要负责人至关重要。负责人综合素质要高,有胸怀、有境界、有眼界、能容人、善学习、懂管理,通过他的言行,使团体成员在内心深处对组织产生尊重、信赖、钦佩、崇敬和心甘情愿的服从。这种影响力是内在的、持久的,可以缩短团体组织与成员之间的心理距离,使组织成员之间形成互信合作的氛围,这对于增强宗教团体的凝聚力,推动工作的有效开展,构建和谐团体是大有益处的。 
    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依法开展活动,切实发挥好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作用,既是党和政府的期望,也是党和政府的要求;既是团体自身的职责所在,也是信教群众利益诉求的必要之选。我们把团体的工作做好了,也就把信教群众团结凝聚起来了,进而达到为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的根本目标。

 

(作者单位为江苏省宗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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