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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给予宗教慈善更大空间,也提出更高要求


来源:《中国民族报》2016年3月22日    作者:蓝希峰    发布时间:2016-04-02 11:29:45    阅读次数:987


 “《慈善法》的出台,因应了慈善事业法治化、科学化的时代要求。它将给予宗教慈善事业更大的空间,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慈善法》。宗教慈善领域资深专家、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卫生政策与管理系教授刘继同当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慈善法》对宗教慈善事业的影响作出上述表示。


刘继同说,《慈善法》因应了慈善事业法治化的要求。“对于宗教慈善组织来说,比如在宣传报道方面,此前媒体总是受到这样或那样的限制,无形中在打消宗教界的积极性,也影响了宗教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法》从法律层面鼓励包括宗教界在内的所有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慈善事业,给予了宗教慈善事业更大的空间。”

  《慈善法》作为我国慈善领域的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对慈善组织的设立、运营、慈善财产的来源和使用、慈善服务等进行了规范,细化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相关措施,明确了慈善事业的现代规范。

  “这对传统的公益慈善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宗教慈善也一样。”刘继同说,比如,《慈善法》明确规定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对慈善组织财务、信息透明度要求更高。互联网给慈善组织提供了更大便利,但也要求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动员社会力量、吸纳社会资源。

  收养弃婴孤儿是宗教界慈善事业的一部分,但其中存在很多的法律问题。对此,刘继同说,收养弃婴孤儿是国家的法定服务,建议宗教界不再涉及这一领域,已有的应尽快过渡到其他领域。宗教慈善组织开展哪些活动,要根据自身特点,有所选择。比如,在步入老龄化社会的过程中,宗教界从事助老养老、临终关怀活动就有信仰和文化上的资源优势。

  宗教界人士有自己独特的服饰,宗教团体也有自己的宗教标识,这使得宗教慈善组织在社会服务过程中容易表现出宗教符号,往往会被联想为在传教。刘继同表示,《慈善法》对此没有作相应规定,但宗教界人士可以转换身份,考取社工师、心理咨询师等资格证书,以社会工作者的身份去参与社会服务。而宗教团体则可以专门注册慈善机构,与自身在组织、财务、标识上相剥离。(《中国民族报》记者蓝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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