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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这些是西方文化?千百年前中国僧人就用了


来源:法音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4-18 14:11:53    阅读次数:879


 


宋朝时僧人已使用餐巾(图片来源:资料图)

 

 中国佛教的戒律与清规,是印度文化与中华文化紧密结合的产物,体现着中国佛教特殊的文化背景。随着佛教的不断发展,佛教清规戒律也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这种变化,虽然不能笼统地概括为繁简趋向,但无可否认,其中的部分内容被简化、被遗忘了。重检佛教的律、规,竟然发现,近现代才被国人普遍接受的近代的或西方的文化概念,有些在千百年前早已经存在于僧侣的日常生活中。

【餐巾】

餐巾,是用餐时放在膝上或胸前的一种布巾。提起餐巾的使用,人们普遍承认这是近代由西方传入的用餐规范。然而,在佛教的清规中,却明确记载着宋代僧侣们使用餐巾的情形。


清规,是中国禅宗寺院组织的规程和寺众日常行事的章则,清规的最早著述,是唐代百丈怀海禅师所撰的《百丈清规》,至北宋初期,此一清规已经散佚,禅林规则因此颇为紊乱。宋代崇宁年间,宗赜为复兴《百丈清规》之精神,搜集残存于诸山的行法偈颂,撰成《禅苑清规》。这一清规中,有僧侣用餐时使用餐巾的详细记载。

首先,清规中规定了禅宗僧人可以拥有的个人物品,在卷一的“办道具”条规定:

将入丛林,先办道具。所谓为山笠、拄杖、戒刀……净巾三条(一盖被,一吃食,一常用)……

这里的净巾,其中一条便是吃饭时使用的。如何使用呢?同卷的“赴粥饭”条规定:

展钵之法:先问讯,解复帕,取钵拭,叠令小,及匙箸袋,当面近身横放,次展净巾盖膝……行食之法……受食之法……吃食之法……食讫……(此处为僧侣坐在个人用餐的位置上清洗餐具的程序,略)然后叠净巾兼匙箸袋……

此条清规极其清晰地告诉了我们这样一个事实,至迟在宋代,禅宗僧侣们在用餐时已经使用餐巾(时称净巾或盖膝巾)了。宋代宗寿的《入众日用》及惟勉的《丛林校订清规总要》中也有相似的记载,后来的天台宗与律宗所制定的本宗的日用规范(天台宗的《增修教苑清规》和律宗的《律苑事规》)中均收录此条,说明了这套规范在宋元时期是受到广大僧众的认可的,同时也是得到广泛遵行的。

与现代餐巾的使用略有不同的是,由于宋代僧人必须洗完餐具(钵)之后才可以离开用餐的位置,因此,他们明确规定“洗钵未折水,不得先收盖膝巾”(《入众日用》卷一),由此又可看到,当时的餐巾同时具有厨房中围裙的作用。

宋代僧人使用餐巾的制度,并非起源于宋代,亦非源于中国本土文化,而是有其经典依据的。南朝宋求那跋摩所译《沙弥威仪》中有这样的记载:“拭钵有三事:一者当澡手拭使燥,二者当持净手巾着膝上,三者当拭里使燥,即当持净巾并覆着囊中着常处。”(此处引文出《永乐北藏》,其它引文均出《大正藏》)

本是印度佛教徒拭钵(清洗、擦拭餐具)时的一种要求,待佛教传入中国,被发展成为用餐始终的一项规范,这也算印度文化中国化过程中所产生的新现象吧。然而,随着佛教的进一步发展,这个纤小的规范终于被遗弃,以至于时至近代,餐巾竟然成了舶来品。虽然这个规范被遗弃的原因已难以查明,但这多少昭示着中国餐饮文化的些许遗憾。

【偷税】

偷税一词,在古代典籍中出现得比较少。通过对《四库全书》、《四部丛刊》、《古今图书集成》三部丛书的检索,仅于苏轼集中发现一条,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发现一条,共二条此词的使用实例,丛书所收录的宋前文献中没有此词的使用记录。上述二条原文如左:

今盐课浩大,告讦如麻,贫民贩盐不过一两贯钱本,偷税则赏重,纳税则利轻;欲为农夫,又值凶岁,若不为盗,惟有忍饥。所以五六年来,课利日增,盗贼日众。(苏轼《论河北京东盗贼状》)

其偷税之人,并不就海口,收税者许人告,并以船货充赏。(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十)

较之宋代文献,佛教的戒律中却有偷税一词更早的记录。戒律与清规不同,清规是中国僧人因时因地制定的,戒律却是由翻译者翻译的印度佛教的现成文本,它体现了更加纯粹的印度佛教文化。同时,翻译者又力图以最准确的汉语言表达文意,这样,翻译过程本身,便体现了两大文化的相同点(其中当然涉及到不少佛教特有的文化术语,这部分内容在经过一段时期的“格义”后,通常由翻译僧以音译的形式翻译,以示区别)。

唐义净所译《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中涉及到了偷税的概念及其相关内容,在卷四十一的“与贼同行学处”第七十一中记载:

佛在室罗伐城逝多林给孤独园,有一苾刍……欲往室罗伐城,礼世尊足,出求商旅。时有商人,欲向室罗伐城,此之商人是偷税者,苾刍不知,共相随去,欲至税所,便取余路,偷道而行,时彼税官,伺知偷路,遂便捉获,俱缚将来,知苾刍无过,即便放去。既得脱已,渐至给园……佛言……若复苾刍者……与贼者谓破坏村坊及偷关税同道行者,谓向远处,共为伴侣,乃至一村间,得波逸底迦。

此项戒律在义净所译《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毗奈耶》及其他戒律文献中同样有记载。

在更早的由后秦弗若多罗、鸠摩罗什共译的《十诵律》中,也有关于偷税的记载:

若比丘过关逻,应输税物而不输,得何罪?答:“得波罗夷。”若估客语比丘:“与我过是物。”比丘与过,若税物直五钱以上,得波罗夷。若估客到关逻,语比丘言:“与我过是物,税直当与比丘半。”比丘若过是物,税直乃至五钱,若直五钱,得波罗夷。若估客到关,语比丘言:“与我过是物,税直尽与汝。”比丘若过是税物,乃至五钱,若直五钱,得波罗夷。若估客到关,应输税物,比丘示异道令过,断官税物,是税物乃至五钱,若直五钱,得波罗夷。若估客应输税物,未到关,比丘示异道令过,是税物乃至五钱,若直五钱,断官税物故,得偷兰遮。

较之中国佛教,印度佛教要远超脱于世俗的统治势力,但从戒律中可以看到,承认统治者的利益,减少与统治者的摩擦,是印度佛教也要遵循的原则。甚至到了无论僧众知与不知,只要冒犯了统治者的利益,就是触犯了戒律的地步!这样的戒律传到中国,自然会被中国僧人更深入彻底地坚持。

此处所标明的偷税概念要比当代的概念狭隘,当代的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行为,而佛教所谓的“偷税”则专指僧人个人逃避关税或者帮助别人逃避关税的行为,与前引二条宋代例文大致相同。

与偷税概念相关的是逃税,这在中国古代典籍中的使用是比较多的。它与偷税不同,它指的是为了躲避赋税徭役而离开所居之处的行为,唐杜佑的《通典》载:“夫家足不在于逃税,国足不在于重敛,若逃税则不土著而人贫,重敛则多养赢而国贫。”杜荀鹤《山中寡妇》中所谓“任是深山更深处, 也应无计避征徭”即是指此。它的大量出现说明了封建的农业社会的主要矛盾,它是属于农业社会范畴的词语。

逃税一词在佛教的文献中却很难找到。因为政府基本上是免除了出家人的赋税徭役的,因此逃税对出家人而言便是一个无关紧要的概念;而出家人贪图财利,帮助商贾偷税,则是关系到佛教声誉甚至存亡的现实问题。这一概念大量出现在佛教文献中,一方面表现了少数佛教徒的真实作为,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农业社会的中国,商品经济很不发达,偷税是属于商品经济范畴的词语。

通过重重对比,我们能够明了晋唐时期的偷税实况,感受到那个时代具有的淡淡的商业气息,由于商业发展水平的限制,偷税的手段也是单一的;同时,又可为偷税一词的词语溯源提供资料,至少已经表明在晋唐时期,这个词语已经被国人所使用。可谓一举两得。

【拍卖】

与餐巾的使用相似,拍卖行为同样被认为是由西方传入中国的一种文化。李沙在其《拍卖行》一书中这样说到:“欧美拍卖之风影响中国,始于近代鸦片战争前后,特别是清道光年间(1821-1850),在此之前,拍卖在中国一直是空白。”

如果以近现代拍卖业的标准来界定拍卖行为的话,中国的拍卖业确实始于鸦片战争前后。其时,上海和天津是中国的两大都会,那里有许多租界,充斥着大量的外国人。正是他们,带来了近现代的拍卖业。清末文人葛元煦的《沪游杂记》对当时上海的拍卖活动进行了这样的描述:

丙子春间,华人亦仿外国拍卖物件。先期悬牌定于何日几点钟,是日先悬外国旗,届时一人摇铃号召,拍卖者高立柜上,手持物件令看客出价,彼此增价竞买,直到无人再加,拍卖者以小木槌拍桌一声为定,卖与加价最后之客。一经拍定,不能反悔。

而光绪二十四年所刊行的《津门纪略》卷九中记载的,正是其时天津的拍卖场景:

拍卖亦曰“叫卖”。凡华洋家什货物,俱可拍卖。先期粘贴告白,定于某日几点钟。是日先悬旗于门。届时拍卖者为洋人,高立台上,以手指物,令看客出价,彼此增价争买,直至无人再加,拍卖者以小锤拍案一声为定,即以价高者得货耳。俗名“卖叫货”。

但中国人的拍卖行为却远远早于此时,而且同样是由佛教僧侣发其端。

佛教规定,“比丘等五众死亡时,其遗物别为轻重之二,金银田园房舍等之重物以之归入常住物,三衣百一众具为轻物,以之分配于现前之僧众,就此分与而不得分与之均等时,则集僧众而竞卖之,平分其价,此竞卖云唱衣。以先定价而唱呼几许也。”(引丁福保《佛教大辞典》)

唱衣的实际情形,佛教清规中有详细的记载,通过对宋元几部清规的整理,其程序及规定如下:

一、 抄劄衣钵:僧人病危,僧众要检点其衣物,一一具录封存,钥匙由首座保管,衣物由专人看守,以备将来估唱。另:若其他人擅自遗嘱衣物,受重罚。《敕修百丈清规》载:“大川和尚住净慈时,首座维那伪作亡僧遗嘱衣物,尝被摈逐。”

二、 估衣:由维那估值,首座折中,知客侍者上单,排字号,记价值;然后依号写标签,贴在衣物上入笼,仍随号依价,逐件别写长标,以备唱衣时用。另:如果亡僧衣钵稍丰,当放低估价,利众以荐冥福。

三、 唱衣:在僧堂预置笔、砚、磬、剪、挂络等物,挂唱衣牌,鸣钟集众。专人取来衣物,当众检视封记,于首座处取得钥匙,开取衣物。经过唱诵仪式后,维那拿起一物,唱言:某号某物一唱若干,众人应价,价格由低到高,达到估价即打与此人。知客写名上单,发与凭证。散后本人持凭证取物。另:为公平起见,住持人与内知事不得参与唱衣行为;若未达所估之价,亦要打与最后之僧,如添价太高,维那需再三叮嘱僧众考虑周详;若不买者故增价,犯恶作罪。

四、 账式:其记账格式多样,敦煌遗书中有多种唱衣之后的真实账面记录,宋元清规中也存在多种记账模板,暂列宋代释惟勉《丛林校订清规总要》之一种“收钱表散单帐式”如下:

谨具堂头和尚,估唱衣物,支表于后:

一收钱若干(系某件钱到逐一排列写)

一支钱若干(系某件事用逐一排列写)

右件支破,尚有若干,斋七追修,命众看经,僧行经钱,支破外,更无余剩。

年月日丧司库子某具

把帐执事人两班典丧佥押

由上面四个程序可以看到,佛教唱衣就是中国古代的拍卖行为。但这种行为并非独立的商业行为,它仅仅是佛教丧葬仪式中的一部分,没有丧葬的发生,便不会有唱衣的发生,它面对的对象是佛教的僧人而非世俗之人,这些是它与现代意义上的拍卖业的显著区别。

唱衣制度同样是源于印度文化,《十诵律》中,详细记载了此制度产生的因缘:

佛在舍卫国,尔时有一梵志,着翅弥楼染钦婆罗,是跋难陀释子旧知识共事。时跋难陀遥见梵志着翅弥楼染钦婆罗衣来,见是衣已生贪着心。(以下为跋难陀以欺诈言语换取梵志的翅弥楼染钦婆罗衣,梵志后反悔,略)便到跋难陀释子所,作是言:“跋难陀,还我翅弥楼染钦婆罗,此钦婆罗还汝。”(以下为二人争吵言语,略)是梵志急索不得。诸有不信佛法人,闻说是事,以妒心故呵责,作是言:“沙门释子自言善好有德,云何名出家人,故欺调余出家人?”诸有信人,亦复呵责:“云何名比丘,作种种卖买事?”

佛陀定下卖衣之制,初不以买卖亡僧之衣为限,这更接近于现代的拍卖行为。佛教传入中国以后,特别是丛林清规兴起以后,卖衣发展为仅仅是对亡僧财产的一种分配方式,若从拍卖行业的发展角度看,这成了一种退步。事实上正是这种转变的约束,令中国民间的拍卖事业无法发展起来,以至于在唱衣渐渐成为绝响的时候,中国人的拍卖行为也就基本绝迹了。经济史学家杨联陞曾在《佛教寺院与国史上四种筹措金钱的制度》一文中指出:“可以推断元末以来,拍卖已在寺院中日渐销声匿迹了”,拍卖行业终于成了西方文明的专有品被介绍到近代中国。

以上三条仅仅是作者对佛教某些戒律清规的札记而已,佛教是一个包含了思想、政治、经济、风俗习惯等多种现象的博大的体系,发掘、整理这些现象,有助于今人更详细地认识古代社会生活的原貌,更深入地研究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状况。说到如何将这些文化系统深入地发掘、整理出来,那已经不是笔者所能企及的事业,只能依赖于研究佛教文化的专家、学者了。

  (作者为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佛教语言文学专业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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